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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浮盈开仓的合规性探讨

期货市场浮盈开仓的合规性探讨

  期货公司若允许此功能,则需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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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盈开仓的实践需求

投资者为什么需要浮盈开仓,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

其一,为了让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投资者持仓出现浮盈,无需等到当日结算后即可马上用于新开持仓,可以极大提高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能节约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投资者采取先平仓后开仓的办法,则需要付出更多的手续费成本。

其二,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在行情有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希望能够加仓获取更多的利润。如果允许浮盈开仓,那么更加有利于增加投资者的持仓数量,实现“让盈利奔跑”的目的。

浮盈法律性质的认定

金融市场的交易都是让渡货币使用权以获取预期收益为目的,期货市场也不例外。比如套期保值者入场交易,因持有现货而在期货市场做空时,其通过在期货市场缴纳保证金,转移了货币的使用权而规避了现货价格下跌所带来的风险。

货币资金的法律属性

货币资金是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使用价值就在于交换。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货币资金的所有权判断规则,根据民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的规定,对于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采用“所有和占有一致”的一般原则,即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属于储户所有,但以特户、专户、封金等形式将货币资金特定化除外。

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和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

期货交易保证金的法律归属

如上所述,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归储户所有,那期货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也归账户持有人所有呢?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客户的保证金和委托资产属于客户资产,归客户所有。客户资产应当与期货公司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资产。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从该规定来看,明确了期货账户中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浮盈的法律属性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其中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

浮盈是账户所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盈利,属于货币资金的收益,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孳息。但是浮盈是不是完全归账户持有人所有呢?这个时候有必要分析一下期货交易中特有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结算以及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为了更好地理解期货市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有必要解释一下开仓价、收盘价和结算价。开仓价是投资者买入或者卖出合约的成交价格。收盘价是一天交易的最后一个价,它由收盘前1分钟所有买卖盘集中撮合而成。结算价是当天交易结束后,对未平仓合约进行当日交易保证金及当日盈亏结算的基准价。因此,开仓价、收盘价与结算价并非同一个价格,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投资者持仓所占用的保证金数额不一致。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如果结算价对客户有利,那么客户不存在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的情形,而如果结算价对客户不利,那么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在结算时便占用了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由此可以看出,浮盈在法律属性上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归属于投资者所有,而是要根据结算价来确定归属。当然,投资者即时平仓后另行开仓,则不属于浮盈讨论的范围。

浮盈开仓与现有交易规则是否有冲突

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之前,应当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货行业已达成共识,认为期货经纪合同属于典型的行纪合同。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与公司签署合同,期货公司接收投资者委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作为报酬。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期货公司先以自己的名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完成后再与投资者进行结算。即期货公司先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但最终的交易结果还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结算价不利于投资者时,投资者浮盈开仓是否符合《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以及现有的监管规则呢?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当结算价不利于投资者时,若出现纠纷,则可能被认定为是透支交易。

若被认定为透支交易,则按照《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因此,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的功能对于期货公司而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此外,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必须要得到期货公司批准。目前,期货市场上大部分的期货交易软件并不自动具备浮盈开仓的功能。投资者若需使用浮盈开仓功能,需要向期货公司提出申请,期货公司审批同意后,在后台系统加以设置方可生效。如此的审批流程,极易被认定期货公司允许投资者进行透支交易。如果期货公司允许投资者透支交易,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那么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浮盈开仓可能存在的风险,期货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呢?

提高投资者保证金标准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如果期货公司能够提高投资者保证金标准,那么浮盈开仓发生透支交易的可能性就会得到有效降低。但是,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就是投资者申请浮盈开仓的目的就在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更大收益,而提高投资者保证金标准,则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如此一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便有了进一步的博弈。

严格执行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申请浮盈开仓的投资者,在行情不利于投资者的时候,往往面临较大的交易风险。此时,期货公司可以针对投资者账户,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处理措施。其一,若盘中投资者账户出现风险率超过交易所风险率100%时,则期货公司可以随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其二,结算价对投资者不利时,期货公司可以按照结算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风险评估,若对投资者账户不利的,则可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对投资者账户执行强行平仓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与投资者进行特殊约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诉纠纷。

综上所述,当前期货市场虽未对浮盈开仓进行明确规范,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来看,期货公司若允许投资者使用浮盈开仓功能,则期货公司面临较大的风险敞口,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去防范风险。

                                  (作者单位:国泰君安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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