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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个税:满足条件却未按时申报房贷抵扣的可于次年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个税:满足条件却未按时申报房贷抵扣的可于次年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个税抵扣进入倒计时,等待发工资的人们激动又忐忑的等待着史无前例的个税专项扣除。

  然而,一些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比如,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时,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中出现自己从未任职的单位信息如何处理;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信息后才能为员工办理扣除;不确定本人房贷是否符合扣除条件的如何申报。

  针对几种情况,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答。

  “被入职”不用担心

  据了解,在个人所得税APP上,近期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纳税人在从来没有见过的公司里“被入职”。

  比如,某单位员工陈先生发现,系统个人中心“任职受雇信息”一栏中,自动出现了两家单位:一家是目前就职的公司,另一家显示在天津的企业,却完全是陌生的。

  税务部门表示,目前的确已收到不少类似情况的反映,受雇信息中出现多家单位。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被冒用了。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在APP上点击该单位名称,并通过右上角的“申诉”按键发起“申诉”,此时,不会影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也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如情况属实,税务部门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对信息冒用产生的非涉税纠纷或法律责任,纳税人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各级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房贷申报应尽快咨询有关部门

  事实上,由于此次个税专项扣除的房贷部分主要针对首套房,如何认定首套房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

  比如,有外地房产的纳税人,在北京购置房产后,能否视为“首套房”享受抵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若住房贷款为享受二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则不能按照国发[2018]41号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在表述上还可进一步明晰。比如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条款中,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要更加明确,包括首套住房贷款是认房还是认贷,不同城市首套房贷款如何定义等。”上海市财政局巡视员袁白薇对此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表示,如果纳税人对本人或配偶的房贷是否符合条件还不太确定,可以抓紧查阅合同或者咨询有关部门,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不过,如果确实在单位发工资前来不及报送,也没关系,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扣除信息。对2019年1月1日之后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扣除,可在您向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后的年内剩余月份补充享受;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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