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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问卷不能乱勾,投资者400万炒期货亏损近半愤而起诉华泰期货,法院:应承担提供虚假信息后果

风险评估问卷不能乱勾,投资者400万炒期货亏损近半愤而起诉华泰期货,法院:应承担提供虚假信息后果

财联社9月12日讯(记者 彭科峰)投资有风险,这一点在波诡云谲的期货市场体现得更为明显。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一份判决显示,60后投资者杨女士在华泰期货处投入430万进行期货交易后亏损近半,事后向法院起诉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性适当性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不过法院一审认为,华泰期货及相关营业部已尽责,且杨女士在风险评估时自己提供了虚假信息,应当自行担责。

  对此,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小峰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在向投资者推荐、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买卖双方均需明确自己的责任。简而言之,双方都必须秉持诚信的原则。本案中,投资者为了投资期货挣钱不惜提供虚假信息,因此造成的损失显然卖者可以免责。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应当保持风险意识,不能为舆论宣传所误导,盲目从事高风险投资。另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也应当对高龄投资者多一些风险提示和审核。

  60后女士投资430万进行期货交易亏损超200万

  据权威文书认定,华泰期货为华泰证券子公司。2013年6月,华泰证券向监管报备称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拟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并配备了两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2017—2018年,华泰期货制定并发布了投资者分类管理办法、产品服务风险评级管理办法等文件。

  至于本次起诉华泰期货的投资者杨女士,1964年8月生人,住江苏省宿迁市。2018年5月7日,杨女士在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使用其在华泰证券开立的资金账户登录涨乐财富通APP,在阅读并签署了《期货风险揭示书》《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揭示》后,申请注册期货账户。

  在开户过程中,杨女士作为普通投资者填写了《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该问卷一共30道选择题,其中包括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投资经验等诸多选项。其中,杨女士在最高学历选项中勾选了高中或以下,在目标投资品种勾选了期货,在参与期货主要交易类型勾选了投机。

  当日中午,杨女士签署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开户文件。华泰期货公司向杨女士作出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匹配意见告知与风险揭示确认书》载明,杨女士是C4类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配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而期货经纪业务中的商品期货属于R3级别,金融期货、商品期权、原油期货属于R4级别。杨女士在告知书下方投资者签名栏上签名确认,并提交开户申请,后来又接受了开户回访。

  5月8日,杨女士开户成功。自5月11日起,杨女士陆续转入资金4318000元,并陆续转出资金1796386.19元。但杨女士的期货之路并不成功,至2021年4月期间,多次被强制平仓。据华泰期货认定,去掉手续费407763.81元,杨女士最终实际投资亏损金额为211万元。

  自称受网络论坛影响炒期货 老太起诉法院要求华泰期货赔钱

  显然,投入431万不但没挣钱反而亏损211万,杨女士肯定受不了。她随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值得注意的是,杨女士自称,自己是在网上论坛看到做期货可以挣钱而去开立期货账户的。此后,杨女士向法院起诉,认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在开户过程中未审慎尽责导致其发生亏损,应当赔偿相关损失。

  2023年8月下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中,法院认定,本案是期货交易纠纷,且争议焦点为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

  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可以得出,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配备了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公示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相关信息,杨女士未能举证证实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工作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行为或者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杨女士关于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赔偿其损失的主张。

  至于华泰期货是否尽到适当性业务的问题,法院一审认为,基于华泰期货制定的诸多文件,可以认为华泰期货已经建立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杨女士申请开立期货账户时,华泰期货已经对其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审理中确认,杨女士在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时,有多道选择题所勾选的内容均与事实不符。杨女士自己予以确认。

  法院认定卖方已尽责 杨女士提供虚假信息应担风险

  法院认为,风险测试中投资者的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提供,金融机构没有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去履行逐项核实投资者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所以投资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产生的后果,应当由投资者自负。根据杨女士的自认,其在测试中提供了大量虚假信息,且提供前述虚假信息的动机只可能出于故意,所以即使杨女士故意提供大量虚假信息的事实成立并导致华泰期货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错误,进而导致其接受的服务不适当,也不能因此要求华泰期货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综合多方分析,法院一审判定,杨女士关于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起诉主张华泰期货、华泰证券洪泽湖路营业部赔偿其投资损失,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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