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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房租抵扣不能因噎废食

个税房租抵扣不能因噎废食

减免公民税费负担的六项惠政宣布不到十天,工薪族刚刚体会到一股暖意,突然就出现了寒流即将来袭的疑虑:不知租房支出减免个人所得税惠政会不会夭折?

  据《证券日报》报道,7日,当被问及个人租房支出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时,国家税务总局一位人士称“此事还在研究中”。该人士还进一步表示,“此事涉及税务总局、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还在研究,并不是税务总局一家就能决定的。”

  奇怪,已经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发布了实施办法,怎么不到10天又要“研究”了?“还在研究中”“税务总局一家不能决定”,这样十分模糊、十分模棱两可的说法,到底要研究什么?令笔者疑惑。

  既然是惠民政策,理应令行禁止、言出必行、让纳税人吃定心丸才是,怎么刚一出笼就吞吞吐吐、疑云密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公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试行)》,自今年1月1日起,住房租金支出可以获得相应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500元/月。也就是说,只要你证明自己没房并正在租房,就可获得纳税减免。

  按照《证券日报》报道中那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所言之状况,原因是房租抵扣个税引发的房东与租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房东担心因租户上报租金支出而暴露自己逃税漏税的底细,因此就威胁租户不得填报、否则就要涨租金甚至收回房子。

  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是这次个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通过专项抵扣为租户减负,是落实中央政策的具体措施。政策实施中发生了问题,就要研究解决办法,探索出一套能化解阻力、真正减免租房者税负的办法来。这当然有必要,惠及全民的政策,不该为个别群体的不合理担忧而扭曲原则。

  很多房东出租房屋所得并未纳税,但这能成为他们不配合租户办理租金抵扣的理由吗?难道他们就没有协助租户办理租金抵扣的义务?且不说出租住房者有多余住房,以之租赁所得理应纳税。按照现行法律,不动产出租所得,也的确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只是因为税收征缴力量鞭长莫及,很多房东出租房屋所得并未纳税,更不用提给租户开发票了。房东长期占这样的便宜,难免滋生出理所当然的错觉。但因担心国家可能由此补征而杯葛租户的事情,实在没有道理。

  据北京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介绍,个人房屋出租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存在着大量房屋出租了但没有备案也没有缴税的现象。据他了解,全国范围内出租房屋备案的比例不足1%。现在房东抵制租户,很难说不是长期集体性占便宜后养下的习以为常心态。

  实际上,借口是假,在租房市场供需不平衡、主导权由出租方掌握前提下的见机申权,这才是普遍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填表内容并无具体金额,也就是说,国家意在掌握租户的信息,并无扩展到出租方的意思。

  反过来说,国家真要有这意思,那也是出租方的义务。法律面前谁也没有特权。

  有人可能会问了,既然没有具体金额,那税务部门如何确定具体减税档次?回答是有办法,而且很简单。根据不同的城市等级确定: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就这么简单!

  很清楚,政府的初衷仅仅是为租户减负,并无顺藤摸瓜找出租方补征的意思。不仅没这个意思,还在操作时充分对照房东的现状利益进行“避讳”。总之实施办法没有什么不当,看不出还有什么再“研究”的重大必要。

  对于政府而言,房东不配合是房东的事情,租户因担心房东提租而不敢申报减税,那也是租户的事情。政府所要做的,就是优化实施细则,为租户简化证明,解答群众疑惑,以保证这项善政的顺利实施,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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