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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期货从业者被判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中期协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两期货从业者被判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中期协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昨日,中期协官网发布两则纪律惩戒的公告。公告称,两名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从业者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刑并处罚金。主要内容如下:

  庄咏凯,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223.32628万元予以追缴。

  陈永旭,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市场开发业务员。因犯受贿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违法所得393.7万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金瑞前海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中期协认为,庄咏凯和陈永旭作为风险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活动时,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根据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赣0191刑初1号和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庄咏凯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六条、《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庄咏凯和陈永旭“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于2019年2月18日正式发布实施。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及相关自律要求的,由协会依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处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据了解,受贿、挪用公款极易触动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风险、高收益是金融行业的主要特征之一。同时,金融从业人员也面临着诸多的诱惑。但切忌,要合法、合规,恪守职业道德,一时的贪念极有可能就断送了自己的前程。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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