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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百问百答系列一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系列一

一丨为什么投资者必须在合法的交易所交易?
  对于未得到国家批准而变相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进行交易,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则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投资者必须在经国家批准的合法场所从事金融期货交易。
  在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在中金所进行。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目前中国唯一合法经营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所。
  二丨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中金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中金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以及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在分级结算制度中,结算分层次进行,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丨股指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国际市场上有四种方法来获取当日结算价,分别是:收盘时段集合竞价;收盘前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价;收盘价;收盘时刻最高与最低卖出价的平均价,按最小波动价位取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约在该时段无成交的,以前一相应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相应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相应时段。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相应时段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与收盘价概念完全不同,两者数值会有所差异,尤其在尾盘呈现单边走势时,两者差异会较大。例如,在 1月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的收盘价为3245.2点。而按照每日结算价计算规则,当日全天交易只有13分钟,不足1小时,则结算价以这13分钟内的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计算,得出的结算价为3357.4点,比收盘价高出112.2点,相当于3%左右的差别。
  又比如,今日是熔断制度暂停后的首个交易日,截至下午收盘,沪深300指数收于3361.56点,上涨2.04%;沪深300指数期货收于3309.0点,下跌1.44%。由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涨跌幅计算基准存在差异,加上昨日期指的结算价远高于收盘价,造成了今日行情显示上“期货跌、现货涨”的现象。
  尽管今日行情显示期货跌、现货涨,但这主要是因为在计算涨跌时,期货是以昨天的结算价为基础,而现货是以收盘价为基础,这才导致了涨跌幅的差异。如果期货也用现货的方式,以昨日收盘价来计算,那么今日的期指其实是上涨的。今日沪深300期货价格收于3309.0点,相对昨收盘价3245.2点的涨幅约为1.97%,但按照昨结算价计算,行情上显示期指价格反而还下跌1.44%。
  投资者要仔细了解股指期、现货规则,理性看待行情,以防对市场形成错误认识。
  四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在期货市场中的?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丨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有哪几种?
  目前股价指数编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1)算术平均法
  该方法是先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股票,以某年某月某日为基期,并确定基期指数,然后计算某一日样本股票的价格平均数,将该平均数与基期对应的平均数相比,最后乘以基期指数即得出该日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2)几何平均法
  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部分较有影响的股票指数是采用几何平均法编制的,其中以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和美国价值线指数为代表。在几何平均法中,报告期和基期的股票平均价采用样本股票价格的几何平均数。
  (3)加权平均法
  不同股票的地位不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有大小。加权平均法首先按样本股票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赋予其不同的权数,即地位重要的权数大,地位次要的权数小;然后将各样本股票的价格与其权数相乘后求和,再与总权数相除,得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报告期和基期的平均股价;最后据此计算股票价格指数。加权平均法权数的选择,可以是股票的成交金额,也可以是它的上市股数。若选择计算期的同度量因素作为权数,则被称为派许(Paasche)加权法。
  与前两类方法相比,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整体走势,因此,加权平均法更适合用于开发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指数。
  六丨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在19世纪初期,芝加哥是美国最大的谷物集散中心。当时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交通不便、信息传递落后、仓库稀缺、价格频繁波动而且剧烈,从而导致农产品供求失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48年一群商人成立了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该组织创造了称为“将运到”合约。这种合约允许农民在谷物交割前先卖出。换句话说,农民可以种植庄稼的同时签订合约,然后在收割后按签约时商量好的价格买卖谷物。这种交易可以让农民在芝加哥以外的地方存储粮食。合约的另一方则是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商人们。
  1865年,CBOT制定了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共同法则》,并推出第一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事先对商品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很快人们就发现在标准化之后,交易这些“将运到”合约比交易谷物本身要更为有用。于是,这些合约出现了二级市场,可以以某个价格把合约转让给其他买卖双方。20世纪2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结算所,提供对履约的担保,现代期货市场终于成型。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后,美国和欧洲又陆续出现了一些期货交易所,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从事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交易。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浮动汇率制的形成、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对全球金融领域乃至商品市场均产生了极大冲击。企业面临了更多的金融风险。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历史上第一个外汇期货,标志着金融期货的诞生。此后,利率类期货和股票类期货的陆续出现,使金融期货产品逐步得以完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期货就已经成为全球期货市场中成交量最大的品种类别,近几年来,全球金融期货占据了全球期货交易量的90%以上。
  七丨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中金所将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中金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结算会员对其在中金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八丨什么是国债?
  国债又称公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往往被公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
  九丨国债期货有哪些基本功能?
  作为基础的利率衍生产品,国债期货具有如下功能:
  1规避利率风险功能
  由于国债期货价格与其标的物的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通过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可以避免因利率波动造成的资产损失。
  2价格发现功能
  国债期货价格发现功能主要表现在增加价格信息含量,为收益率曲线的构造、宏观调控提供预期信号。
  3促进国债发行功能
  国债期货为国债发行市场的承销商提供规避风险工具,促进承销商积极参与国债一级和二级市场。
  4优化资产配置功能
  通过交易的杠杆效应,国债期货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能够方便投资者调整组合久期、进行资产合理分配、提高投资收益率、方便现金流管理。
  十丨什么是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
  在国际市场上,国债期货是历史悠久、运作成熟的基础类金融衍生产品之一。从成熟国家国债期货市场的运行经验来看,国债期货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活跃债券现货市场交易、促进国债发行、完善基准利率体系等方面发挥着一定作用。
  十一丨利率市场化程度与开展国债期货的关系是怎样的?
  相关研究表明,国债期货不仅在利率完全市场化之后可以推出,而且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也可以推出。国债期货的运行可以完善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促进基准利率的行程,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2015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在此背景下,利率波幅加大,各类债券持有主体面临日益凸显的利率风险。作为债券市场基础性避险工具,国债期货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发展空间日益广阔。
  十二丨影响国债期货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国债期货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国债现货价格,而国债现货价格主要受市场利率影响,而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有:
  1---货币供应量
  货币供给量由狭义货币M1(流通现金M0+支票存款)和广义货币 M2(M1+储蓄存款)组成,金融市场发达国家还会计算更广义的 M3(M2+其他短期流动资产)。
  2---宏观经济政策
  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除了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外,全球主要经济体、本国主要对外贸易伙伴、主要投资输入输出地的宏观经济政策都对利率有着重要影响。
  3---汇率
  某国汇率币值上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该国利率会相对下降。这是因为更多的外资会流入该国市场,降低资金成本,即降低无风险利率,反之亦然。
  十三丨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与可交割券有什么区别?
  国债期货合约设计中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名义标准券概念。所谓“名义标准券”(Hypothetical Standardized Bond)是指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固定期限的假想券。名义标准券设计的最大功能在于,可以扩大可交割国债的范围,增强价格的抗操纵性,减小交割时的逼仓风险。
  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会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和10年期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券分别为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1.5-2.25年、4-5.25年和6.5-10.25年的记账式附息国债。
  十四丨当前全球国债期货市场的总体情况如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债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利率波动的加剧,世界各国的国债期货发展迅猛,并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交易量逐年上升。
  自1976年第一只国债期货产品问世以来,利率期货的成交量特别是国债期货交易量呈逐年攀升的趋势。
  2品种结构日益完善。
  目前,全球国债期货品种已经覆盖了短、中、长以及超长期不同期限的产品,可以满足各类交易者规避不同期限的利率风险需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品体系。
  3市场竞争激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争相上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利率期货合约,以增大其市场份额。
  4欧美领先、亚太居次。
  目前,世界上的国债期货市场以美国国债期货和欧元债券期货交易为主。亚太地区以中国、澳大利亚和韩国为代表,国债期货市场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十五丨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是如何监管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1)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规则、实施细则;
  (2)审核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上市期货合约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3)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4)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
  (5)分析境内期货交易行情,研究境内外期货市场;
  (6)审核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督其境外期货业务活动。
  十六丨期货自律组织的规则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期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包括章程、交易规则及细则。期货交易所是依法设立,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它为期货交易提供设施和服务,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交易所制定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及细则,是开展期货交易的重要规范。所有的交易所会员和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遵守。否则,将按照这些自律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包括章程以及会员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则。期货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会员由期货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组成,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协调行业机构利益的重要组织,是联系期货经营机构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得力助手。期货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对协会全体会员均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将会受到协会的纪律处分。
  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是期货市场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重要的补充。
  十七丨国债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国债期货最初是发达国家规避利率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产物。
  20世纪70年代,受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及石油危机爆发的影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陷入了滞涨,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各国政府纷纷推行利率自由化政策,导致利率波动日益频繁而且幅度剧烈。频繁而剧烈的利率波动使得金融市场中的借贷双方特别是持有国债的投资者面临着越来越高的利率风险,市场避险需求日趋强烈,迫切需要一种便利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在这种背景下,国债期货等利率期货首先在美国应运而生。
  1976年1月,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90天期的国库券期货合约,这标志着国债期货的正式诞生。
  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到80年代以后,美国的利率变动幅度加大,这使得国债期货交易更加活跃,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国债期货市场来规避风险。因此,国债期货的成交量逐渐攀升。
  十八丨国债期货发挥了哪些市场功能?
  我国国债期货在促进国债发行、提升现货市场流动性、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及时反映货币政策信息以及加快金融机构产品和业务创新等方面的作用得到显现。
  (一)发挥价格发现和避险功能,促进国债发行。
  国债期货产品标准化程度高,报价成交连续,能够为债券市场提供透明度高、连续性强的价格信息。以130015、130020两只可交割国债为例,国债发行中标价格与国债期货价格之间的基差最低为0.07元,国债期货为国债招标发行提供了重要的定价参考,国债承销团成员利用国债期货锁定利率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债期货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初步显现,提高了投资者参与国债投标积极性,促进了国债发行。
  (二)提升国债现货市场流动性,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
  上市以来,国债期现货之间套利交易机会、实物交割需求等的增加,促进了国债现货市场流动性的提高,最便宜可交割国债市场流动性的提升尤为明显,促进了现货市场定价效率的提高,从而夯实了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编制基础。国债期货价格反映了市场对中长期利率走势的预期,对现货市场价格进行再发现、再定价、再校正,提高现货市场定价效率,进一步提升国债收益率曲线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有效性。
  (三)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及时反映货币政策信息。
  国债期货是横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衍生品,期现套利交易有助于消除同一券种在两个债券市场上的定价差异,提高债券市场定价效率,促进国债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双向流动。
  (四)丰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率风险管理手段,持有国债意愿明显增强。
  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不仅可以实现套利交易策略的收益,也可以节约现货交易中的信息搜集成本和市场冲击成本,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国债现货,从而实现对国债现货交易的投资替代。证券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的手段更加多元化,持有国债意愿明显增强。
  (五)加快金融机构产品和业务创新,促进各行业共同发展。
  国债期货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丰富了金融机构的交易策略,促进基于债券市场组合和国债期货的产品创新,提升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效率,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九丨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的现状如何?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目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法典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系统规范期货市场的行政法规,在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情况加以修订和完善后,将成为未来制定《期货法》的基础。《条例》强化了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地位。
  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市场的监管机关,为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2002年这四个管理办法修订),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期货市场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另外,从自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自律规则也是期货市场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十丨什么是股指期货?
  所谓股指期货,就是以某种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时期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股指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来进行交割。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相比,有很多明显的区别:
  (1)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但股指期货合约有确定的到期日。因此交易股指期货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平仓了结持仓,还是等待合约到期进行现金交割。
  (2)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即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投资者不需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而目前中国股票交易则需要支付股票价值的全部金额。由于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也不同。
  (3)在交易方向上,股指期货交易可以卖空,既可以先买后卖,也可以先卖后买,因而股指期货交易是双向交易。而部分国家的股票市场没有卖空机制,股票只能先买后卖,不允许卖空,此时股票交易是单向交易。
  (4)在结算方式上,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要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而股票交易采取全额交易,并不需要投资者追加资金,并且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是不结算的。
  二十一丨股指期货是如何发展起来的?
  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出现经济滞胀,经济增长缓慢,物价飞涨,政治局势动荡,股票市场经历了二战后最严重的一次危机,道琼斯指数跌幅在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中超过了50%,人们意识到在股市下跌面前没有恰当的金融工具可以利用。
  1977年,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ansasCity Board of Trade,KCBT)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提交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报告。
  尽管CFTC对此报告非常重视,然而,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CFTC在谁来监管股指期货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造成无法决策的局面。1981年,新任CFTC主席约翰逊和新任SEC主席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管辖权属于CFTC.1982年该协议在美国国会通过。同年2月,CFTC即批准了KCBT的报告。2月24日,KCBT推出了第一份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综合平均指数(The Value Line Index)合约;4月21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hicagoMercantile Exchange,CME)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其后纽约期货交易所(New York Board of Trade,NYBOT)也迅速推出了NYSE综合指数期货交易。
  股票指数期货一经诞生就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价值线指数期货推出的当年就成交了35万张,S&P500指数期货的成交量更达到了150万张。1984年,股票指数期货的交易量已占美国所有期货合约交易量的20%以上。
  股指期货的成功,不仅大大扩大了美国国内期货市场的规模,而且也引发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不但引起了国外一些已开设期货交易的交易所竞相仿效,纷纷开办其各有特色的股指期货交易,而且连一些从未开展期货交易的国家和地区也往往将股指期货作为开展期货交易的突破口。
  二十二丨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是如何构成的?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组成包括投资者、期货公司、中金所、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等。
  (1)投资者。投资者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主体,不仅是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股指期货市场所服务的对象。
  (2)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为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3)中金所。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 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交易所。我国股指期货是在中金所挂牌交易的。
  (4)监管机构。期货市场是受政府监管的。例如美国的期货市场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我国国内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股指期货也不例外。
  (5)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如中国期货业协会,对于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6)相关服务机构。股指期货交易还涉及到其他一些服务机构,例如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国家还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此外,还有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商等相关服务组织。
  二十三丨股指期货的交易流程是怎样的?
  一个完整的股指期货交易流程包括开户、下单、结算、平仓或交割四个环节。具体为:
  (1)开户: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要与符合规定的期货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期货账户。
  (2)下单: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方向、数量、价格等的行为。
  (3)结算: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中金所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4)平仓或交割:平仓是指客户通过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以此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持仓双方的盈亏,了结所有未平仓合约。
  二十四丨股指期货是如何进行结算的?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中金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不管哪个层次的结算,都需要做三件事情:
  (1)交易处理和持仓管理,就是每天交易后要登记做了哪几笔交易,持仓是多少。
  (2)结算管理,就是每天要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盈亏、保证金和费用等资金项目的结算。就结算会员而言,当日结算时,结算会员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结算准备金;当日盈利划入结算准备金,亏损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费用从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3)风险管理,对结算对象计算保证金,评估风险。以结算会员为例,每天结算完毕后,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标准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中金所向结算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结算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要求;逾期未补足的,该账户不得开新仓或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丨股指期货现金交割方式的内容是什么?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在现金交割方式下,每一未平仓合约将于到期日结算时得以自动平仓,也就是说,在合约的到期日,空方无需交付股票组合,多方也无需交付合约总价值的资金,只是根据交割结算价计算双方的盈亏金额,通过将盈亏直接在盈利方和亏损方的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的方式来了结交易。现金交割与当日无负债结算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差别在于两点:其一,结算价格的计算方式不同;其二,现金交割后多空双方的头寸自动平仓,而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双方的头寸仍然保留。
  由于交割结算价是根据当时的现货价格按某种约定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因而股指期货的交割使股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在合约到期日趋合。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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