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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订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办法

大商所修订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办法

新增投机持仓转为套保持仓方式,修改交易限额、风险警示等制度





4月3日,大商所发布通知,修改套期保值管理等相关规则,据悉,这是大商所为进一步做好市场服务、加强市场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做出的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此次修改涉及《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投机持仓转为套期保值持仓方式,新增部分品种不再适用交割月份自动转化套保额度的规定,以及修改交易限额、风险警示等制度。修改后的规则自2019年4月8日结算后起施行。

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建立套期保值持仓方式方面,根据原规则,大商所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后,可以直接使用套期保值属性进行交易。但是,对于在建立持仓之后再申请套期保值资格的少部分客户,如果想要转换为套保属性持仓,则需要通过平投机、开套保的方式实现。此次规则修改后,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既可以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以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关于交割月份套保额度转化,据了解,原规则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进入交割月份时,交易所将按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数量与该品种交割月份投机持仓限额中的较低标准,转化为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此次规则修改后,焦炭、焦煤、纤维板、胶合板、鸡蛋和乙二醇品种自1905合约起,不再适用于上述规定,但这些品种产业客户交割月份的套保需求,仍可以通过现行的交割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方式来满足。

据了解,在风险管理办法的内容修订上,大商所此次明确了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即修改后,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均不受交易限额限制。完善了对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规定。除了现行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交易所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限制开仓等措施。明确强行平仓的委托价格及成交价格。委托价格为该合约的涨(跌)停板价格,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同时,交易所还完善了风险警示制度。主要包括将谈话提醒的方式,细化为电话提示、视频谈话以及现场谈话;增加出现“品种、合约成交持仓比出现异常变动”“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持仓量过大,或持仓占比过高”“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客户成交量过大,或成交占比过高”等情形,交易所可适用风险警示制度的规定;将“期货价格出现异常变动”修改为“合约价格出现异常变动”等。

市场人士普遍表示,相关规则修改提升了交易所的市场服务能力和市场管理能力。对于产业客户来说,新增建立套期保值持仓方式,有利于降低产业客户的交易成本、避免套保客户在转换持仓属性过程中对盘面产生影响;对做市商来说,明确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有利于其更好履行做市义务,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对于专业投资者来说,增加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加强持仓限额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明确强行平仓价格,完善风险警示制度,是将交易所此前的实际做法上升至规则层面,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监管的合规性。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大商所将继续本着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宗旨,积极与会员单位、投资者交流和沟通,及时调研和了解市场声音,并根据市场发展持续优化有关业务和规则制度,以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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