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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期权初期每单最高100手 券商类做市主体明显增多

玉米期权初期每单最高100手 券商类做市主体明显增多

在豆粕期权上市近2年之际,大商所第2个期权品种——玉米期权即将起航。

  日前,《证券日报》通过梳理发现,玉米期权的推出与豆粕期权存在明显的差异性,玉米期权推出暂不设置夜盘交易,且与豆粕期货的合约月份不同。与此同时,12家玉米期权做市商中包括8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4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玉米期权做市券商中的占比明显高于在豆粕期权的占比。

  大商所相关人士透露,为鼓励和支持做市商更好的履行做市义务,提高其开展做市交易的积极性,目前大商所将继续对做市商期权交易手续费实施减收优惠,此外,将视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完善做市商制度,推动做市交易有效开展,保障玉米期权的平稳上市和有效运行,更好促进期权市场功能发挥。

  与豆粕期权存在四方面差异

  据了解,玉米期权在合约参数设计上充分借鉴了国际期权市场的发展经验,沿用了豆粕期权的设计思路,并根据标的期货的运行情况和特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设计。

  事实上,玉米期权在合约参数设计方面仍遵循“稳健性、可操作性、一致性”原则,设计的思路与豆粕期权基本一致。玉米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涨跌停板幅度为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和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一致,最小变动价位为标的期货的一半,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与豆粕期权相同,行权方式继续采用国际商品期权通行的美式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玉米期权沿用了豆粕期权的设计,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主要是考虑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是尽量靠近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月份,在交易时间上应尽可能长的覆盖标的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以便充分发挥对冲和管理风险的作用;二是考虑期权合约行权后将在相应的期货合约上形成仓位,如果投资者不愿意进行实物交割,则需要时间去平仓期货头寸。因此,到期日的设计要为期权行权后期货平仓提供充裕的时间。

  此外,考虑国际成熟期权市场上,农产品(000061,诊股)期权基本都为美式期权,我国玉米期权的行权方式也仍为美式行权方式。

  进一步优化做市商结构

  做市商制度广泛应用于国际证券和衍生品市场,可以同时实现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促进价格发现的功能,是期权市场重要的配套制度。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玉米期权做市商的准入条件、权利义务、评价管理等内容与豆粕期权基本一致,但相关规则主体已有所调整。

  该负责人指出,豆粕期权上市时便同步实施了做市商制度,这是境内期货市场首次引入这一制度。做市商制度的实施为豆粕期权平稳开局提供了有力保障。豆粕期权上市以来,做市商为期权市场提供了适度的流动性,缩短了订单成交时间,扩大了投资者交易机会,平抑了价格波动,这为玉米期权的研发上市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为此,大商所在玉米期权市场继续采用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利用其自有资金为市场提供双边报价,在客户想卖出期权时充当期权买方,客户想买入期权时充当期权卖方,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的成交机会,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

  从刚刚发布的玉米期权做市商名单看,12家玉米期权做市商包括8家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和4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在玉米期权做市券商中的占比明显高于在豆粕期权的占比。

  同时,据该负责人介绍,为鼓励和支持做市商更好的履行做市义务,提高其开展做市交易的积极性,目前大商所将继续对做市商期权交易手续费实施减收优惠。

  在做市商准入条件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对做市商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做市商自身在资金实力、做市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确保其能够承担做市义务,保障做市商制度有效发挥。经交易所批准的做市商须履行交易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接受交易所对义务完成情况的评价、监督和管理。

  据悉,下一步,交易所将视市场运行情况持续优化完善做市商制度,推动做市交易有效开展,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保障玉米期权的平稳上市和有效运行,更好促进期权市场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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