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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附件5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

第二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和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本办法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沥青和漂针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沥青和漂针浆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

第十八条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沥青和漂针浆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该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进入临近交割月份后,通过申请获得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将按获批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执行。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二十条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沥青和漂针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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