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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取缔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由县以上地方政府取缔

《征求意见稿》明确“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联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21日。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指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一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开展以大宗商品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和保证金担保的交易方式进行具有明显期货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些不规范的交易活动存在严重的市场风险和资金安全隐患,直接影响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亟须进行清理整顿。

今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等。

同时,决定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被要求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地方政府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也需于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业内人士称,这是为更好地发展中国的交易所市场而进行的一次“刮骨疗毒”。对那些不合格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是为了让整个交易所市场能更大规模、更高质量的发展,使其真正承担起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需要由有关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做好查处取缔及相关工作,妥善处置风险,维护稳定。

此外,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将《条例》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相应删去了《条例》中关于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规定。另外,《征求意见稿》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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