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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重磅!证监会提升监管层级,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行业重磅!证监会提升监管层级,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为了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推动行业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1月8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这是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再次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布监管规定。

证监会表示,《规定》发布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经济下行和内外形势压力下,私募基金逆势增长,截至2020年底,已登记管理人2.46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规模15.97万亿元。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根据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经反复调研,证监会全面总结私募基金领域风险事件的发生特点和处置经验,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为: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本次发布《规定》是贯彻落实有关防范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将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树立底线意识、合规意识,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也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同时,证监会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和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具体来看“十不得”分别是: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 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 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 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 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 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 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此《规定》。

此外,《规定》还对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安排了不同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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