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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痛点和难点剖析

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痛点和难点剖析

  应赋予期货公司服务产业所需的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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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诸如金融牌照不足、期货行业无法满足实体企业各种需求的痛点和难点,始终制约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因此,期货行业及监管机构应该根据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企业需求,清晰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中的金融牌照方面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全牌照需求,开展合理配套的顶层设计和构建跨越式发展战略。

期货公司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和使命,通过特有的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研发咨询能力,旨在为实现实体经济跨越式发展助力。随着实体经济日益增长的风险管理、融资需求、境外市场需求、资产管理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需求,期货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愈发明显与重要,而期货公司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品种工具等,往往成为制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障碍,这与对期货公司金融牌照的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服务实体经济范围、效果和影响来看,期货公司不仅存在现有牌照制约因素过多等痛点,亦存在金融牌照不足难以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等难点。

解决金融牌照问题,成为期货公司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已有牌照存在的痛点可以解决,期货公司就可以免除后顾之忧,在2020年我国金融领域扩大开放的背景下,可以直接和境外成熟的期货公司进行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对于经纪业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等服务的巨大需求。

 [风险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第一,实体企业有大量非标商品风险对冲意愿。许多上市期货品种的相关非标商品也存在巨大的市场风险对冲需求,目前交易所场内商品期货市场无法满足大量实体企业的非标商品个性化需求。

第二,我国实体产业众多,涉及大宗商品也十分广泛,实体企业对个性化场外期权等风险管理需求强烈。目前我国场内期货和期权品种达到70个,但这些标准化合约的品种难以满足众多个性化的非标准化商品风险管理需求。受到大量现货实体企业对于各种商品期权的风险管理实际需求推动,实体企业对场外期权市场具有巨大需求,所以大力发展场外衍生品市场势在必行。

第三,企业客户资金缺口困扰其风险管理做大、做深、做强。我国期货市场进入规范快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客户为规避现货市场上的价格风险,积极参与期货市场的各项业务。不过,在全球经济共振性放缓、制造业危机、贸易摩擦及地缘政治等困境下,全球“黑天鹅”事件频发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部分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紧张,进而影响这些实体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正常开展,实体企业风险裸露,特别是当价格变化对企业不利时更是雪上加霜。众多实体企业在参与风险管理业务中均有大量的融资需求,如果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进行相关风险管理业务时具有融资相关业务资格,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实体企业流动性不足问题,更高效地服务于实体企业。

此外,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对产业客户开展的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也确实能够方便实体企业更好地节约资金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但总体来说还是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资金缺口。期货公司在自有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在处置标准仓单维权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标准仓单为质押,向产业客户开展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实体企业客户的流动性不足问题。

第四,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实体企业中受到相关规定限制,无法更好、更高效地开展相关服务。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没有金融牌照,缺乏补充资本的工具(如银行授信),并且目前各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较少,客户对于信用风险有较大担忧;二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规模小,整体净资产仅有100多亿元,如此小的规模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需求;三是场外业务与期现业务使用同一个期货账户进行对冲交易,业务规模发展较大时,两者常会互相影响下单,容易自成交;四是相关税务标准不一致,令实体企业使用场外衍生品对冲风险,各地方税务标准不一,影响客户使用意愿;五是专业人才匮乏,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严重缺乏衍生品交易、产品设计定价、衍生品销售、风险控制等岗位专业人才。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

第一,期货资管不能投资非标产品。2017年,资管新规要求期货资管只能投资于标准化产品,限制其投资非标产品,如场外期权等就不能参与,这样的“一刀切”给期货资管立足于衍生品类资产、走差异化和特色化发展道路带来了较大限制。相比之下,目前国内证券公司投资于非标产品的比例虽然有限制,但依然有做大业务量的空间。

第二,大部分公司无基金代销牌照,令期货资管业务受限。期货公司资管面向的是高净值客户,而基金代销参与门槛低,主要面向资金较少的中小投资者,两者虽有明显区别,但大多数期货公司无基金代销牌照,也限制了其资管产品吸引广泛客户的基础。一旦拥有基金代销牌照,期货公司吸引客户投资的范围将大大拓宽,从权益类产品到货币基金,从境内到境外,均可涉猎。

第三,期货资管尚不能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因被市场普遍视作参与科创板的最稳健投资方式,网下“打新”备受各类机构追捧。然而,同为持牌机构的期货资管却还没有拿到“入场券”。相比券商资管等产品,期货资管的杠杆比例更灵活、宽泛,以期货资管产品的形式来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有望为投资者带来与之相匹配的收益。此外,市场对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的热情较高,参与科创板网下“打新”也能促进期货资管产品及业务的多元化发展。

第四,期货资管不允许投资风险管理公司的相关衍生产品,包括同一家期货公司的资管资金不能投资自己风险管理公司的场外期权等衍生产品。

 [传统经纪业务应逐步扩展]

第一,分支机构和营业部经营范围严重受限。现行期货条例及法规中明确,期货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期货公司核心法律法规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就是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而非仅仅是现在各分支机构许可证上的经纪业务。因此,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订)》来看,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或营业部营业范围可以逐步扩展到期货公司营业范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第二,外汇风险对冲需求无法满足。受到今年全球经济复苏进一步放缓、全球贸易摩擦笼罩、各国汇率大幅波动和各国央行货币政策频繁变化等影响,主要外汇汇率波动加大,大量实体企业特别是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利用外汇期货、期权工具来对冲风险。一方面,需要国内推出交易所场内外汇期货、期权;另一方面,需要国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市场的外汇期货、期权业务,通过这两种方式均可以满足大量实体企业的外汇风险对冲需求。

第三,实体企业参与期货境外市场的流程复杂,不利于企业境外对冲风险。很多实体企业有参与境外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而目前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交易,大部分需要通过中国香港的经纪公司或者中介公司开户,内地绝大多数的期货公司没有这样的渠道和业务,无法满足大量实体企业参与境外市场的需求。境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需要向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申请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资格。

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选择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应当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境外期货交易所,或境外期货清算机构资信良好的清算会员,应当以本企业的名义开设交易账户,并以本企业的名义通过境外期货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业务。若境内企业通过境内期货公司来直接参与境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就可以从资金监控、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方面减少诸多境外期货经营机构无法及时、有效管理的环节,同样这种模式也是我国期货行业加快“走出去”战略的一个重要路径,将可以让境内企业名正言顺地参与境外市场,而不是利用境外的资金参与,同时这种模式还在境内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视线之内,有效避免境内企业的相关风险。

 [缺乏自营业务牌照]

期货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故期货公司无法通过自己擅长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主营业务来运营自有资金。例如,为满足产业客户融资需求的仓单质押业务,为规避信用风险,在客户违约时,期货公司需要对质押的标准仓单所对应的期货持仓进行平仓操作,或者在必要时对仓单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发行集合资产管理产品时,为体现与客户风险共担,期货公司投入的自有资金。未来可能实行的期货市场做市商制度,期货公司作为卖方的买方和买方的卖方,本身就需要不断为市场提供流动性,频繁进行市场操作等。

2019年8月底,监管部门批准公募基金发行商品期货ETF,未来随着商品期货ETF大量上市,期货公司参与认购将十分普遍。同时,期货公司若要对冲商品期货ETF风险,将需要在期货、期权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这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进行风险管理需求也将进一步加大。

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被允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这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可以通过投资金融产品进入期货市场,如果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含有50ETF期权的资产管理产品,该资管产品在期权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是自己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话,则可能被认定为期货公司通过其风险管理公司在变相进行自营,其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实这是期货公司一种正常的金融投资风险管理方式。

 [没有证券IB业务牌照]

期货公司在对客户进行服务时,还面临着客户既有期货交易也有股票交易,期货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一揽子服务解决方案的困难。期货公司开展证券中间介绍业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行业和期货行业同属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自2007年起,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陆续开展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稳步开展,证券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在有效促进期货市场稳健发展的同时,也有效隔离了期货业务与证券业务的风险传递。

鉴于监管层已经有了放开证券公司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组织及试点经验,目前通过制定相应的办法放开期货公司开展证券中间介绍业务,是一项切实可行的监管创新,因为放开期货公司开展证券中间介绍业务,是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切实举措。

 [投资咨询业务仍处于探索阶段]

第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就批准了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但至今各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量仍然较少。目前行业内还没有统一的发展标准,特别是针对实体企业的服务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

第二,投资咨询人才缺乏,特别是专门服务实体经济的期货研发咨询人才严重缺乏,相关试行办法需要修改来广纳人才。对有现货企业工作经验或金融机构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放宽期货从业资格满2年的限制;所有分支机构无法开展咨询业务,应该修改为全公司有投资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均可以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从法律法规角度看期货展业]

第一,2017年实施的资管新规将期货资管投资场外的衍生品排除在外,使得期货公司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不仅限制了期货公司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充分发展。期货资管业务在全部资管业务中的占比仅为1%,主要原因是期货公司目前在资产管理等业务上其实不具有竞争优势,更没有完全发挥期货公司衍生品和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效能。

第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和认可IB实际应为民事居间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法律也并未禁止法人或金融机构为居间主体资质。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第14号)已经于2016年废止,法人或经济组织从事居间行为的法规环境更为开放,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因此,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从事居间活动也应没有主体障碍,其本身也具有从事反向IB的业务能力。开放此项业务可以促进期货行业生态优化,扩大期货公司金融服务范畴,同时也利于期货行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不能自营,但是随着近年来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公司被允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等金融产品,同时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被允许试点开展,这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可以通过投资金融产品进入期货、期权市场。如果金融产品标的有期权产品,在期权市场上进行风险对冲,对手有可能是自己的风险管理公司,虽然这是正常的金融投资和金融风险工具的运用,但是剥开其实质,我们仿佛看见期货公司在“自营”。

期货公司作为金融衍生品管理的有效金融工具,如果不允许从事期货自营,让期现结合、风险对冲何以实现?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上半年券商自营收入整体贡献应收入达33%,其中部分券商自营占营收比达90%。同时,在境外金融市场中,期货公司自营也是其重要的业务类型被允许,如美国、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

总之,期货公司目前各项业务相对割裂,各项业务亦受到监管的严格限制,制约了传统经纪业务、资管和投资咨询、风险管理等创新业务的发展,这不利于期货公司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也难以为实体企业提供全方面、多元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监管部门和全行业需要首先解决服务实体经济中金融牌照受限这个痛点问题,逐步解决期货行业境外代理、融资、自营以及结算牌照等金融牌照不足难点。不过,这些痛点和难点问题,均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自上而下调整才能真正地解决,因为监管机构应该从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角度出发,借助期货法的编制,切实解决期货行业的痛点和难点问题。

                                (作者系方正中期期货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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