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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豆粕期权基础知识之一)

大商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豆粕期权基础知识之一)

推出商品期权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的金融工具,丰富我国衍生品市场结构。然而与以往产品不同,期权独特的属性和风险特征要求投资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避免尚未准备好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带来意外损失,保证期权市场未来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成为市场创建初期的一项必要举措。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在这方面已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业务也对此进行了尝试。大商所借鉴海内外经验,围绕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结合当前我国市场实际情况,针对豆粕期权交易制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要求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应具有一定的资金水平。资金水平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规定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二)要求对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进行培训和知识测试。期权交易策略复杂多样,为保证投资者在入市前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术,金融中介机构需围绕适当性对投资者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同时还需组织拟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通过登陆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台进行期权知识在线测试。通过测试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投资能力,更好的考量投资者的参与适当性。

  (三)要求客户在参与期权交易前应具有一定的仿真交易成交及行权记录。投资者入市前必须进行仿真交易,以熟悉期权市场和期权交易。要求客户至少具有10个交易日的期权模拟交易经验,成交记录需达20笔及以上。客户同时需具有主动行权经历,且必须包含到期日主动申请行权或到期日取消自动申请行权记录。另外考虑交易者对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的理解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期权交易,建议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具备一定的期货交易经验。

  (四)要求对参与期权交易的客户进行风险揭示。期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相应的所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在投资者意欲参与期权交易前,金融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明白地向投资者揭示期权买卖双方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提示投资者审慎决定参与期权交易并遵守“买卖自负”原则,防止盲目入市。

  大商所秉承投资者适当性理念,力争让所有适当的投资者能够参与进来,让所有不适当的投资者避免参与进来。同时,大商所也认识到,期权市场状况及投资者适当性水平都在不断变化,我们将以发展的眼光使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充分发挥。大商所将大力倡导投资者明晰风险、理性投资,积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改善投资者在风险意识、投资知识与经验以及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的弱势地位,降低投资者在参与期权市场投资时面临的风险,从根本上服务好、保护好投资者,使大商所期货期权产品更好的发挥功能、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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