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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标准

废钢标准

国家废钢标准为2004年发布,原1996年废钢标准也一起吊销。
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办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正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同意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间:
    废 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非合金废钢中剩余元素应契合以下要求: 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剩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废钢按其用处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度和单件分量分为5个类型: 重型废钢、中型废钢、小型废钢、统料型废钢、轻料型废钢。
    各类型废钢尺度的正误差应不大于10%。
    熔炼用废钢按其 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矩。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首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断定。

废钢铁标准(GB4223-2004)


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办理委员会发布的新修正的《废钢铁》国家标准(GB4223-2004)经同意发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4 分类
废钢铁分为废铁和废钢两大类。
4.1 废铁
4.1.1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别离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废铁、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别离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4.1.2 废铁按其用处分为熔炼用废铁和非熔炼用废铁。
4.1.2.1 熔炼用废铁
4.1.2.1.2 铁屑冷压块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运送和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压块满意掉落性实验。
4.1.2.1.3 经供需双方协议,也可直销表1规矩以外品种和尺度的废铁。
4.1.2.2 非熔炼用废铁
非熔炼用废铁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断定。

4.2 废钢
4.2.1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废钢中剩余元素应契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剩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4.2.3 废钢按其用处分为熔炼用废钢和非熔炼用废钢。
4.2.3.1 熔炼用废钢
4.2.3.1.1 熔炼用废钢按其外形尺度和单件分量分为5个类型,如表2规矩。
4.2.3.1.2 各类型废钢尺度的正误差应不大于10%。
4.2.3.1.3 熔炼用废钢按其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合金废钢。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参照GB/T 13304的规矩。
4.2.3.1.4 熔炼用合金废钢按化学成分及首要合金元素含量分为6个钢类46个钢组,见附录B。
4.2.3.2 非熔炼用废钢不再分类,由供需双方协议断定。

5 技能要求
5.1 废钢铁有必要分类。
5.2 废钢铁的单件外形尺度不大于1500mm,单件分量不大于1500kg。
5.3 关于单件表面有锈蚀的废钢铁,其每面附着的铁锈厚度不大于单件厚度的10%。
5.4 废钢铁内不该混有铁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不该混有合金废钢和废铁;合金废钢内不该混有非合金废钢、低合金废钢和废铁。废铁内不该混有废钢。
5.5 废钢铁表面和器材、打包件内部不该存在泥块、水泥、粘砂、油污以及搪瓷等。
5.6 废钢铁中制止混有炮弹等爆炸性兵器弹药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制止混有两头关闭的管状物、关闭器皿等物品。制止混有橡胶和塑料制品。
5.7 废钢铁中不该有成套的机器设备及结构件(如有,则有必要拆解且压碎或压扁成不行复原状)。各利,形状的容器(罐筒等)应全部从轴向割开。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应铲除易燃晶和润滑剂的剩余物。
5.8 废钢铁中制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超越GB 5085.3中辨别标准值的有害废物。
5.9 废钢铁中制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越GB 5085.1中辨别标准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搀杂物。
5.10 废钢铁中制止混有含量超越GBl3015操控标准值的有害物。
5.11 钢铁中从前盛装液体和半固体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有必要清洗洁净。进口废钢铁有必要向查验组织申报容器、管道及其碎片从前盛装或输送过的化学物质的首要成分。
5.12 废钢铁中不该混有下列有害物;
----医药废物、废药品、医疗临床废物;
----农药和除草剂废物、含木材防腐剂废物;
----废乳化剂、有机溶剂废物;
----精(蒸)馏残渣、燃烧处置残渣;
----感光材料废物;
----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氟、、酚化合物的废物;
----石棉废物;
----厨房废物、卫生间废物等。
5.13 废钢铁中制止搀杂放射性废物。
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操控:
----废钢铁的外照耀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废钢铁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越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不能超越0.4 Bq/cm2;
----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制止超越GBl6487.6的规矩。
5.14 废钢铁各查验批中非金属搀杂物(不含非金属有害废物)的总分量,不该超越该查验批分量的千分之五。
5.15 废旧兵器由供方作技能性的安全查看后按有关规矩处理。
5.16 非熔炼用废钢铁运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标满意有关标准的规矩,且不该对大众人身安全、产业、环保等形成危险或损害。

6 查验项目与查验办法
6.1 查验项目
6.1.1 单件的外形尺度、分量和厚度的抽样查验。
6.1.2 搀杂物及清洁性的查验。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质的查验。
6.1.4 硫、磷、铬、镍、钼、钨、锰、铜等化学元素的检查查验。
6.1.5 打包件的掉落实验。
6.1.6 废钢铁中其他项目的查验,依据到货批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6.2 查验办法
6.2.1 查验所需样品的取样办法由供需双方洽谈断定。
6.2.2 本标准5.8条查验按GB 5085.3的规矩进行。
6.2.3 本标准5.9条查验按GB 5085.1的规矩进行。
6.2.4 本标准5.10条的查验,按GBl3015的规矩进行。
6.2.5 本标准5.13条的查验,按SN 0570的规矩进行。
6.2.6 废钢样品的制样按GB/T 222-1984的规矩进行,废铁样品的制样按GB/T 719的规矩进行。化学分析按附录A规矩的或通用办法进行,但裁定分析时应按附录A有关规矩进行。
6.2.7 对废钢铁的品种、清洁性、搀杂物、外形尺度、单件分量等项目,运用衡器、卷尺等查验手法或其他检测手法进行测定。
6.2.8 打包件(压块)的掉落实验:
在一个查验批中随机抽取5块打包件(压块)。打包件(压块)从高于金属板或水泥板1.5m处落下三次(自由落体),此刻打包件(压块)不该有大于其分量10%的掉落物。

7 查验规矩
7.1 需方可对每批废钢铁进行检查查验。可将一个交货批分红多个查验批进行查验。
7.2 每个查验批应由同一类型、类别以及同一钢组或牌号(合金钢)废钢铁组成。
7.3 各交货批废钢铁查验后,应扣除搀杂物、铁锈等杂质的分量。

8 运送和质量证明书
8.1 发运装车(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型(类别)、同一钢组(合金钢)的废钢铁。为补足车厢(船舱、集装箱)载重时,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型(类别)、钢组的废钢铁,但应阻隔,作出清晰标识,不该混放。
8.2 废钢铁交货时,每个交货批有必要附有质量证明书,进口废钢铁需一起附有放射性查验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中应注明:供方称号、废钢铁的类型类别、每批分量,合金废钢还需注明钢组以及相应的化学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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