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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30%的公司可回购股份--上证所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30%的公司可回购股份--上证所

路透北京11月23日 - 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周五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或股票收盘价格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可回购股份。

上证所网站刊登的征求意见稿称,上市公司可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持有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对于回购价格区间要求,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回购资金来源则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其他合法资金。

在回购规模和资金安排上,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此外,上证所要求,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证所还表示,对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已回购股份,可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六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此前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支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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