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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能源应急管理体系及借鉴

美国能源应急管理体系及借鉴

摘要:目前,美国的能源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并日益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维护美国的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形成肇始于石油应急机制。因此,本文所涉及的美国能源应急机制主要是指石油应急机制。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石油消费国和进口国,在经历了历次石油危机之后,美国充分总结了能源应急的历史经验,高度重视能源应急的体制机制建设。目前,美国的能源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并日益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为维护美国的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美国能源应急管理体系的构成

(一)能源应急组织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建立了由联邦政府主导、各州政府密切协同配合的能源危机应对机制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实行垂直管理与矩阵式管理相结合的多元管理模式;二是建立了权责清晰、层次分明的管理机构。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顺畅运作的能源危机应对机制及分工明确的能源应急组织机构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美国运转高效的能源应急组织管理体系。

在国家整体危机管理和能源安全战略框架内建立能源危机应对机制,是美国能源危机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特点。能源危机应对与管理是国家整体危机管理和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这种应对机制较好地实现了能源危机应对体系、国家整体危机管理和能源安全战略三者的宏观统筹与微观协调,从体制设计上避免了职能相互重叠和交叉。具体而言,美国总统直接领导下的能源部和联邦应急管理署是石油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实施、监管、评估和调整的牵头机构。当出现原油供应缺口或价格暴涨等石油危机迹象时,能源部和联邦应急管理署会立即抽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联邦危机应对小组,负责具体应对措施的实施。“9.l1”事件后,国际恐怖分子对能源基础设施破坏引发石油危机的可能性增加,为此成立不久的国土安全部开始在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中扮演重要角色。能源部下设能源安全与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石油危机应对机制国内各州之间的协调,同时负责能源部危机处理中心的运作,该中心是联邦危机应对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应对石油危机,美国建立了专门应对石油供应危机的机构或组织体系,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其任务和职责,从而保证其在石油危机时期能积极有效的运作。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是专门负责灾害应急的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报告,负责对包括能源危机在内的大型灾害的预防、监测、救援和恢复工作。美国能源部是法律授权的能源应急核心协调机构。根据1977年颁布的《能源部组织机构法》第3部分第301条以及1998年对《能源政策与储备法》的修正案规定,总统授权能源部在出现危机时作为“国家紧急共享机构”的中枢,负责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参加应急能源共享计划及国内各州之间紧急共享计划的协调和实施,国家紧急共享机构是整个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核心之一。能源部的国际事务办公室负责国内应急协调(包括国家紧急共享机构与其他机构及国务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为应急运行中心提供支持等。当发生危机时,国际事务办公室将与相关危机应对部门负责人沟通,在既定预案基础上共商具体应对之策。在上述基础上,能源部还下设了若干局、办公室,负责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各个具体环节,当出现石油危机迹象或发生石油危机时,这些机构会密切协同配合,首先在能源部内形成合力,在危机应对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机构主要包括:能源信息管理局、战略石油储备办公室、政策办公室、能源情报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和顾问办公室等。

各州的石油危机应对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体制设计较好地体现了美国石油应急机制宏观统一管理与微观灵活处置的特点。在石油危机应对机制领域,美国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一方面各州政府在能源部等联邦机构的领导下应对全国范围内比较重大的石油危机,另一方面同时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空间,得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应对可能发生的由自然灾害或恐怖袭击导致的能源供应中断或州内较小型的石油危机。

(二)全面完善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制度

完善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是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机制的重要特点,这既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自身建设和运作的需要,也是机制依据新情况应对新威胁不断调整、走向完善的体现。美国在建立其现代战略石油储备前,先是由国会通过,并由时任美国总统福特在1975年12月22日签署了《能源政策与储备法案》,授权政府建立最高容量为10亿桶(相当于1.36亿吨)的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法案详细规定了战略石油储备的目标、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动用条件、动用程序等等问题,使得建设战略石油储备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回顾并总结了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政策和战略石油储备政策。1990年美国国会又重新修订了《能源政策与储备法》,以“石油战略储备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重要性有所降低”为理由,放松了动用石油战略储备的条件。新法案规定只有在“非常时期”和“紧急情况”下,即发生的事件具有危机的特征,对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石油供应中断的情况下,才能由总统亲自签署命令,动用储备并执行投放计划。此外,在企业因突发事件导致其石油供应中断的情况下,能源部可有偿向这些企业借贷战略石油,但借贷期不能超过6个月,借贷总量不能超过500万桶。这样做既可解企业的燃眉之急,也给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带来一定收益。1994年2月美国政府发布了《美国应对石油供应中断政策》,1998年5月发布了《美国关于战略石油储备政策的国家声明》。以1975年制定的《能源政策与储备法》为能源应急的基本法,以其他法律法规为配套,美国形成了全面完善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

(三)战略石油储备机制

充足的战略石油储备是稳定原油供求关系、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战略石油储备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国家应急石油储备,建设比较早,管理经验丰富,相关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收/放储和轮换运作比较成熟。美国政府早在二战时期就有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构想,但直到70年代前期,阿拉伯国家以石油为武器对西方国家实施禁运,导致美国国内石油产品供应紧缺,价格飞涨,使美国经济陷入长时期的严重衰退,美国前总统福特才于1975年12月22日签署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决定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以应付可能发生的严重石油供应中断,并满足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至少90天石油净进口量的储备要求。

1977年7月21日,美国战略石油储备建设正式启动,由分别位于得克萨斯州、路易斯安那州等地的四个储备基地组成,按照美国能源政策和保护法案(EPCA)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总统的领导下由能源部组织实施对战略石油储备(SPR)的管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对SPR进行处置时,要得到国会的授权。除了SPR,美国还于2000年建立了规模为200万桶的东北部地区家庭取暖用油储备,该储备起到紧急情况下的缓冲作用,当严重依赖石油供应的东北部地区遭受取暖用油供应中断时可作为商业供应的补充。目前,在进口石油完全中断的情况下,国内生产加上政府储备和民间储备,美国可维持175天左右的基本石油产品供应。

依据1975年国会通过的《能源政策和储备法》,美国建立起了比较规范有效的战略石油储备的运行机制。这个机制可概括表述为:政府所有、政府决策和市场化运作。即战略石油储备由联邦政府所有,联邦财政设有专门的石油储备基金预算和账户,基金的数量由国会批准,从建设储库、采购石油到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均由联邦财政支付。战略储备只有总统才有权下令启动。企业石油储备完全是市场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储备石油的义务,政府也不干预企业的储备和投放活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实力自主决定石油储备量和投放时机。政府主要通过公布石油供求信息来引导企业,免除石油进口关税和进口许可证等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石油储备。战略石油的采购和投放基本上采取市场招标机制。战略石油储备的投放也采取招标机制,政府向石油公司招标,再由石油公司按市场价格销售,回收资金交财政部的石油储备基金专门账户,用来补充石油储备。招标采购中,40%来自与石油公司签订的长期供应合同,其余是市场现货招标采购。

美国石油储备体制是三级管理,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的资金由全额财政拨付。巨额的储备费用已成为美国政府一项沉重的财政负担。为减轻石油储备财政负担,美国政府1995年起开展商业化运作,储备设施向国内企业出租,还向国外用户提供储存服务,目前已经有了小额收入。

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最主要的作用是战略威慑,防范石油供应中断的威胁,并不担当石油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的调节。但在石油供应出现重大短缺、中断以及原油价格暴涨的情况下,战略石油储备的释放能够在短期内将大量的原油投放市场,填补市场短缺、平抑油价,从而缓和或化解可能发生的石油危机,降低石油供应短缺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自1977年10月美国首次补充战略石油储备以来,大规模的释放战略石油储备总计有5次。第一次释放是在1990-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第二次释放始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前夕,第三次释放是缓解2000年美国东北部冬季取暖用油矛盾,第四次释放是2005年8月飓风袭击墨西哥湾之后,第五次释放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期间。总体来看,战略石油储备释放主要是针对武装冲突、金融危机、突发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石油供需和价格的事件。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释放和动用主要可以概括为4种类型,即紧急释放或全面动用、有限动用或非紧急动用、测试性动用、轮库或原油置换。

1、紧急释放或全面动用

战略石油储备的紧急释放或全面动用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总统依据相关法律的授权,才可以判断是否出现了“严重供应中断”。对于“严重供应中断”,《能源政策与储备法》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界定。“严重供应中断”的原因是:进口石油供应中断;国内石油产品供应中断;遭遇破坏或不可抗力。“严重供应中断”认定情势有三种:一是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能源短缺和形势紧急状态;二是对国家安全或经济发展可能产生重大的逆转性影响;三是导致或将导致海外石油供应中断或国内石油市场的供应中断。按照上述界定,自战略石油储备建立以来符合“严重供应中断”的石油供应中断共出现过两次:一次是1979-1980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导致的石油危机;另一次是1990一1991年海湾危机期间。其中,为了保障美军海湾战争期间充足的石油供应,布什总统签署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大规模释放战略石油储备的命令。

2、有限动用或非紧急动用

如果总统认为出现以下二种情况时,可进行有限动用:一是虽没有达到《能源政策与储备法》规定的“严重供应中断”标准或没有达到国际能源机构7%的供应缺口标准,但已经形成或很可能形成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国内或国际石油供应短缺;二是采取有限动用行动将直接地或明显地抵御能源短缺产生的逆转性影响。

克林顿总统执政时期,为了缓解联邦政府财政预算赤字,降低战略石油储备成本,维护国内石油市场的稳定,同时为民主党助选曾4次认定出现“石油危机”,并在油价相对高位时出售战略石油储备。克林顿对战略石油储备动用条款的修改触动了其核心原则,在国内曾遭广泛反对。但事实上也使得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更加灵活,功能更加多样。2005年8月,“卡特里娜”飓风袭击墨西哥湾,造成其附近l/3海上油田被迫关闭,7座炼油厂和1座美国重要原油出口设施暂时停工。一向慎言动用战略石油储备的小布什总统决定动用战略石油储备。

3、测试性动用

测试性动用主要是为了测试储备设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以免在正式运行时发生故障。根据相关法律,能源部长被授权可以执行原油的测试性动用和分配,但任何测试性动用的总量不得超过500万桶。历史上测试性动用出现过两次,均在共和党总统任期内。第一次是1985年里根总统对战略石油储备建设的阶段性检验,共投放110万桶,取得较好效果,标志着战略石油储备初步具备了危机应对能力。第二次是1 990年海湾危机期间,老布什总统动用了500万桶战略石油储备进行投放试验,为军事行动开始后的全面动用做准备。

4、轮库或原油置换

轮库是为了解决因为油品品质或短期内区域性能源短缺造成的石油供应企业交货问题,用联邦战略石油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之间进行的临时交换行为。如2000年美国西部地区石油和天然气出现短缺,为了更换战略石油储备库中的原油,能源部提出,取暖油不必是高质量的新开采的原油,可以从石油储备库中提取陈年原油2300万桶与企业轮库,并要求在2001年3月前择机从国际市场上采购等量的高质量原油归还。自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以来,美国进行了6次轮库,5次发生在克林顿时期,1次发生在小布什时期。

(三)国际能源机构框架下的国际协调机制

美国在构建国内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同时,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石油危机,还积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了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主体框架的国际协同应急反应机制。首先,国际能源机构在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中发挥着关键性的国际协调作用。美国借助国际能源机构的核心作用加强了各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通过与各国分享石油储备、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场抛售储备油等措施分担风险,共同应对石油危机,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其次,美国政府最近几年在石油能源问题上加强了与欧佩克以及非欧佩克产油国之间的关系,并通过与石油消费国密切合作,及时掌握世界石油市场供需动向,减少市场的波动性,并力图在经济全球化中抢占国际石油资源的制高点。第三,美国政府积极推动改进世界石油供应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工作。除利用国际石油机构定期发布的各成员国石油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本国石油供应、消费、运输、应急储备水平等情况外,美国还十分注重国际石油供应与需求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特别是西欧、日本以及中国等国家经济发展对进口石油的需求队及对其海外石油供应资源的影响等情况。2000年1月,美国能源部组织了一个由能源行业分析专家参加的研讨会,讨论石油数据收集的质量、及时性以及对国际石油市场的影响等。最近能源部又组织了同样主题的国际研讨会,有23个石油消费国和生产国参加。这几年能源部组织了三个由西半球、非洲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能源部长参加的世界能源高峰会议,推动这些国家开放市场、地区一体化以及参与制定全球能源发展规划等。完善的信息报告机制和国际交流机制为政府决策部门及时判断石油供需形势和市场变化并作出有效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力的保障。

(四)其他能源应急机制

投放战略石油储备和参与国际能源机构应急共享计划,这是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主体部分。燃料转换、需求限制和国内紧急增产等其他应对措施,是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辅助部分。在石油危机发生时,它们主要起补充作用。由于这些应急措施前期投入少、维护与运行成本低、协调难度小,灵活性强,因此,在美国能源应急机制中它们往往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为有效应对石油危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

燃料转换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中的重要对策措施之一。尽管燃料转换不能像投放战略石油储备或启动国际能源机构应急共享计划那样在短时间内起到遏阻石油危机的作用,但是它对缓解国内工业生产压力、减少石油危机带来的经济损失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局部、短期的石油供应中断或价格上涨,燃料转换成为美国许多企业规避石油市场风险,维护正常生产运作的首选。近年来,为应对频频发生的石油危机,在联邦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法律保障下,美国积极实施替代能源战略,加强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注重对传统能源产业的技术改造,使煤炭重新成为美国的主要能源,着力加强这些能源在石油供应中断或价格暴涨时对石油的替代作用。在美国启动的“21世纪梦想”能源计划中,煤炭成为美国未来主要的能源之一。美国在重视利用煤炭资源的同时,注意对这一传统能源产业的技术改造。美国的《洁净煤研究计划》是一项为期10年、支出达20亿美元的传统能源产业技术改造计划,目的是减轻美国对国外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依赖,同时大大减少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质的排放。随着核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煤炭等传统能源产业的技术改造,有效缓解了传统能源的供给压力,确保了美国能源供给安全。这些燃料转换和能源替代对重工、冶金、发电等高耗油行业具有重要意义,是美国摆脱能源困局、减少对单一能源的依赖、妥善应对石油危机的有效途径。

需求限制与国内紧急增产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组成部分。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它们就曾作为应对石油危机的重要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美国在国际能源格局中地位的下降及美国石油对外依存度的大幅增长,它们作用发挥的局限性愈益凸显,甚至会产生副作用,加剧危机的蔓延。因此在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中,这两项措施往往成为不得已之选,且备受争议。

二、美国能源应急管理体系的特点及借鉴

(一)将能源应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

能源安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社会根基,能源危机将直接危害到国家根本利益。因此,能源安全不仅是一个自然资源问题,实质上更是一个国际战略问题、国家安全问题。纵观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发展演变历程,可以发现,30余年来无论哪个党派、哪位总统执政,不论采取何种能源战略和对石油危机应对机制如何进行调整,美国都会立足长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危机应对机制的建设和应急反应能力的提高,危机应对机制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其基本构成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按照美国法律,能源部不仅担当“国家应急分担组织”的重要职能,而且担负着能源安全政策、国际协调与合作(特别是与国务院合作)、情报搜集与分析、战略石油储备、节能和再生能源开发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意见等重要职责,实际上是组织、管理和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政策的重要载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能源部也是贯彻和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政策工具。尽管能源安全政策会随形势变化而变化,但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中,能源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和地位却是长期化和机制化的。

(二)建立完备的能源应急综合管理系统

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建立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美国能源应急安全体系的内在机制建构普遍遵循了“政策、法律和体制”三位一体的思路,政策、法律和体制三者之间相辅相成,共为合力,有的甚至合二为一,且这种内在机制建构业已成为一种范式。从美国的经验看,政策、法律和体制是形成合力而发挥作用的,政策是行动准则和指导方针,法律是制定和实施政策的依据和规范。同时,管理制度建设对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修改和完善提供制度化保障作用,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的。

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由一系列多领域、多层次的协同机制组成。从涉及领域看,涵盖政治、经济、法律、外交、社会、技术等多个层面。从涉及内容看,涵盖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战略石油储备、法律体系保障、国内部门联动与配合、国际责任协调与集体安全、媒体灵活应对与政府临时管制等。

建立统领全局、综合协调的能源领导机构是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组织管理机制化的保障。1977年,根据《能源部组织法》和《联邦能源管理法》成立的能源部是美国的能源应急领导机构。从管理机构体系组织架构上看,美国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州政府密切协同配合,垂直管理与矩阵式管理相结合的多元模式。

协同配合,发挥整个应急机制的总体性综合效用是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重要特点。从能源应急机制的构成上看,主要包括战略石油储备建设与投放、以国际能源机构为核心的能源集体安全体系、燃料转换、需求限制和国内紧急增产等单元和具体应对措施。从能源应急措施发挥的作用来看,战略石油储备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核心,其投放和动用是能源应急的主要手段,燃料转换、需求限制和国内紧急增产等其他应对措施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源应急的辅助手段。根据对石油供应出现重大短缺或中断以及原油价格暴涨所造成的危机情况判断,可以有的放矢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上述措施既可以综合配套使用,也可以更具灵活性地单独使用。

(三)以完善健全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

美国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有以下特点:

一是在能源应急机制中,突出强调了依法应急的基本理念,形成了完备配套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在美国能源应急的三位一体机制中,作为规范和指导能源安全政策实施的“国家能源法”(即1990年的《能源政策与节能法》或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一直拥有核心地位。以197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和储备法》作为能源应急机制基本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针对威胁能源安全的各个方面,从应对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美国研究制定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危机应对具体措施等领域的具体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配套的能源应急法律法规体系,使能源危机应对机制的建设、管理、运作始终有法可依。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综合性的危机应对机制形成以来,仅美国联邦政府涉及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法律法规、修正案和其他具体执行条例,包括美国国会通过的各类法案、国务院及能源部颁布的各种执行标准和条例就达约75部(项),其中有关石油危机应对机制的专项法案、修正案和条例约39部(项)。如《综合预算调节法》和《内政部和相关机构拨款法》规定了战略石油储备的财政预算和资金来源;《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规条例对储备基地的环境要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此外还有近200条相关职能部门和官方研究机构提出的具体措施建议。可以说,从战略石油储备机制的总体指导原则到具体运作方针,从组织机构设置到细化管理分工,无所不包。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成为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顺畅、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之一。

二是在美国能源安全战略实践中,基本把能源政策与能源法视为一体。美国的能源法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系统,不仅是政策制定及其落实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政策工具。美国的任何能源安全战略实践几乎都可从能源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或者获得法律授权。如美国的“战略石油储备政策”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法》,后者为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建立、储备运行、储备动用以及履行IEA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不论是1990年通过的《能源政策与节能法》还是1992年和1998年修改完善的《能源政策与节能法》,抑或是通过的《2005能源政策法》,都是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又突出了代表国家意志和权威的能源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统一性。因而这种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国家能源安全机制具有权威性、长期性、稳定性和前瞻性等特点。

(四)注重在能源集体安全体系框架下应对处理能源危机等突发事件

国际能源机构是与经合组织相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能源集体安全体系的协调、合作平台。美国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主要平台,构建了石油危机国际台作机制和能源集体安全体系,建立了以能源国际合作机制为主体的国际能源消费国合作机制,抗衡石油输出国组织,在石油危机中分担风险,共同应对,并致力于更大范围内协作,以保障其能源安全。

(五)重视能源应急系统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为增强能源预测预警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降低甚至化解石油供应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对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危害,美国高度重视能源应急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1977年,美国成立了隶属于能源部的统计机构——能源信息署(EIA)。EIA主要根据1974年的《联邦能源管理法案》和1977年的《美国能源部组织法案》,进行强制性的能源数据采集,并依法进行一些专门调查。美国所有的能源公司必须依法定期向EIA填报统计数据。

EIA依法进行独立的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和发布,并进行分析、预测。EIA不参与美国政府能源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但为美国国会提供服务报告。EIA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利用模型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还根据要求对政策的效果做出评估。

EIA共有70多种调查和数据表格。调查种类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铀、煤、可再生能源、消费量、环境、财务、可替代燃料和其他项目。在石油方面,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炼油厂成本、国内石油储量、国内原油井口价格、炼油厂天然气厂石油产品销量、经销商零售商石油产品销量、主要供应商本地石油产品销量、油库周转情况、成品油管道公司产品库存、原油库存、原油油品进口、转运库调和组分、油轮和驳船航运动向、氧化剂生产和库存数据、燃料油和煤油销量、国外原油购置成本、冬季取暖燃料价格、汽油价格、公路柴油价格等。在天然气方面,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天然气储量、天然气液产量、天然气供应、地下储气量、天然气采购和交付情况、天然气产量和价格、天然气市场调查、天然气进出口。

高效运转的能源信息统计系统,已成为美国能源预测预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能源信息署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中,数据上报的法定强制性,统计方法的科学性,信息处理的高度自动化,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分析工具的大量应用等对于我国能源预警预测系统的研究与建设有很强的学习和借鉴意义。

(六)能源应急机制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能源应急系统,这个系统之所以能够适应外部瞬息万变的能源安全环境,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美国石油危机应对机制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不断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在能源应急的现实中检验系统的稳定性和应变能力,通过模拟再现危机情景和测试性动用,不断修正系统的弊端,不断磨合各自系统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使能源应急机制始终保持良好的应急反应状态。

综上所述,美国能源应急机制的应对有力、顺畅运作主要得益于建立基础措施与辅助手段相配套、长期应对与短期应急相结合,国内机制与国际机制相衔接、常规管理与法律体系相补充的综合性能源应急管理体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模庞大、管理严密的战略石油储备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应对基础和应对手段;二是权责清晰、层次分明的能源应急管理体系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三是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四是积极参与国际能源机构等能源领域国际组织和协调合作机制提供了国际化的利益共享、责任分担的“集体安全”保障;五是燃料转换、需求限制和国内紧急增产等能源应急辅助措施发挥了灵活性、多样性的规避市场风险的补充作用。这些在长期能源应急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为保证中国能源需求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国能源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本文转载自《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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