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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期货公司的零佣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8-2-26 12:25     标题: 期货公司的零佣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参与主体如何报价本应该是自己的事情,但是市场并非是一个人的市场,市场是一个按照游戏规则运作的地方,个别市场参与主体不计成本的市场行为将扰乱整个市场的秩序。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对于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第十一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问题是,服务是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谓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谓的商品包括服务在内: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近日,上海某期货公司推出零佣金政策以吸引客户,初一看似乎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毕竟期货公司提供服务还是有成本的。当然,期货公司可以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实他还是有利润的,比如客户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等等,以此作为对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基础。所以这里面的关键在于,对于期货公司的零佣金是否是低于成本的推销,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有一个成本核算的依据。而如果成本核算证明零佣金显然低于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则其他参与市场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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