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期货投资基金在1987年美国股市大跌期间所表现的高收益特征,期货投资基金日益受到金融界的重视和大众投资者的欢迎。日本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引入了期货投资基金,此后期货投资基金在日本获得了迅速发展。日本期货CTA基金始建于1987年,当时日本还没有《商品基金法》,最初是由一些投资者将私募的资金转移至美国,在巴拿马等一些避税天堂国家设立投资公司,并将资金委托给美国的投资顾问公司(CTA)在世界各地的期货市场进行专家理财,这是日本期货CTA基金的雏形。1989年,日本第一只期货基金正式成立,经过两年的发展,日本政府为了规范期货基金,于1991年颁布了商品基金法,逐步规范商品基金市场的秩序,经随后多年补充修正案的不断查漏补缺,最终于2000年12月由JCFA(Japan Commodities Fund Association)正式将多年来不断完善的日本商品基金法编印成册,成为指导和规范商品基金市场的行为准则,以使商品期货基金市场向着有序竞争的方向健康地发展。
在新加坡,期货基金是以集合投资的形式表现的,相关规范主要来自于证券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集合投资计划法规(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及集合投资计划细则规范【Securities and Futures (Offers of Investments) (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Regulations 2005】。
(2)监管机构
规范期货交易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负责制定证券期货法、集合投资计划法规及集合投资计划细则规范等;另一个为国际企业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Singapore Board),负责制定商品交易法。如果出现需要两个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问题时,由金融管理局和国际企业局共同讨论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