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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9-8-27 08:54     标题: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4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 对于乙二醇、苯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二醇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对于乙二醇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对于苯乙烯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复检结果与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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