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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今起施行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6-7-18 09:37     标题: 升级版资管“八条底线”今起施行

 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倍数调降



  备受资产管理行业关注的修订版资产管理“八条底线”,于7月15日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形式对外公布。《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当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邓舸表示,《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针对市场关心的资管产品杠杆问题,《暂行规定》明确,严控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风险,并作出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之前上限为10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分别为3倍和2倍。另外,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暂行规定》还对结构化产品、保本产品、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等方面条款实施“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宏源期货总经理王化栋对期货日报记者说,《暂行规定》是对相关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规范。期货公司整体合规水平较高,资管业务也很少投非标准化资产,因此《暂行规定》对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总体影响不是太大。
  “《暂行规定》明确了资产管理人、交易杠杆、产品设计、产品宣传、投顾资格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与相应职责,有利于资产管理机构厘清发展思路,明确经营方向。”重庆莲华投资总经理吴奇峰表示,“预计今后相关资产管理机构将进一步突出主动管理能力,促进各自投研一体化团队建设及FOF管理水平提升,最终将促使全行业资管产品生态更加丰富,投资策略更加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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