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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美国证券业FICC业务发展史梳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8-10-23 09:54     标题: 美国证券业FICC业务发展史梳理

我们的观点:通过梳理美国投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从20世纪70年代FICC发展以来,此业务不断整合投行的内部资源,对于美国投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即便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大型投行进行了战略收缩,FICC仍为其提供了重要收入来源。美国FICC业务经历了产生、发展、繁荣及调整阶段。在发展初期,美国自由的金融市场及监管环境推动FICC业务快速发展,在金融危机之后,金融业监管的加强使得其开始收缩,投行业务结构进一步调整。

  佣金率下行推动FICC业务发展:《1975年证券法修正案》废除了纽约交易所推行的固定佣金标准。修正案颁布后,美国佣金率由1976年的约1%下降至2000年的0.1%以下。1980财年,经纪佣金收入在美国整个证券行业中占比33.3%,较1973年的53.3%下降了20.0个百分点。投行开始由传统的经纪及承销业务逐渐开始发展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交易做市资本中介业务,通过主动承担风险和利用自由资金为客户提供流动性,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客户提供服务。

  引入量化投资,大规模做市兴起:FICC业务发展初期阶段,国债及市政债等利率产品仍是FICC业务主体。1980年“Q条例”的废除使得市场面临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日益突出,固定收益产品及其衍生品总类增加、外汇业务不断发展,同时在期货、期权和互换这些基础性的衍生产品基础之上进行组合、分解和扩展的新衍生产品不断出现,范围也开始向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和保险业务领域拓宽。1981-1999年间,美国全行业交易业务收入由55.8亿美元增长至489.2亿美元,在行业总收入中占比维持在19%-25%之间,成为投行收入来源中重要的一部分。

  审慎控制杠杆水平,稳定开展FICC业务: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开始加强对金融领域及FICC业务的监管,国会在2010年先后通过了《巴塞尔协议III》、《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沃尔克法则”。其中,《多德-弗兰克法案》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一项最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法案目的在于限制系统性风险。美国大型投行如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花旗集团及美国银行在2007-2008年FICC业务首次出现负增长。高盛从金融危机后杠杆率整体呈现下降态势,2007年杠杆倍数为26.2倍,仍处于较高水平,2008年下降至13.7倍,2015和2016年低于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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