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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分类监管制度“标杆”作用显现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3-9-18 10:38     标题: 分类监管制度“标杆”作用显现

 与往年相比,今年A类、B类期货公司在全行业中的占比明显提高,C类、D类公司在全行业中的占比明显下降,期货公司合规方面扣分越来越少。这表明分类监管制度的“标杆”作用充分发挥,全行业自主合规约束力越来越强。

  “在2011年增设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指标后,期货公司投资者结构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占比明显提高。”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认为,分类监管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促进了期货业的发展和服务国民经济功能的发挥。

  今年 24家获得A类及以上评级的期货公司中,有金融股东背景的期货公司占了三分之二以上。与传统期货公司相比,有金融股东背景的期货公司呈现“后来者居上”的趋势。

  北京地区某期货公司高管分析称,随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券商等金融股东能够对旗下期货公司在资金、人才、客户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支持。但传统期货公司也有发展优势,尤其是有商品现货股东背景的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上更具潜力。

  今年分类监管结果显示,有89家期货公司在B类及以上。根据中期协网站公布的2012年度期货公司净资本数据,有37家期货公司的净资本在3亿元以上。据期货日报记者统计,除去已获得备案资格的19家期货公司,另有近20家公司符合开展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条件。这意味着这些公司有望获得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申请资格。此外,金瑞期货等公司也有望获得资管业务申请资格。

  胡俞越认为,随着全行业合规管理和业务发展能力的不断提升,更多的公司将有机会开展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也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快审批流程,培育期货公司创新能力。

  今年年初,证监会降低了期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门槛,从过去的B类B级以上降低至C类C级以上。根据2013年分类监管结果,158家参评公司中,有154家公司在C类C级以上,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期货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网点。

  最新的分类监管结果也将释放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根据年内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及《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结果的整体提高,将使更多期货公司能够按照较低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来计算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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