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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证所就并购信披指引征求意见 持股达5%后每增减1%需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8-4-14 11:38     标题: 上证所就并购信披指引征求意见 持股达5%后每增减1%需公告

路透上海4月13日 - 上海证交所周五就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后,每增加或减少1%,相关投资者就要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公告,目前规定是每增减5%才需公告。

上证所指出,此举是为了及时回应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防范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适应”沪港通”交易机制的需要,强化一线监管。

目前香港市场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权益股份的百分比发生整数位变动,即每过一个1%的比例时需要披露。

新规还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新规要求,尽管持股低于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刊登提示性公告。同时还要求该投资者说明权益变动的目的、资金来源,并对未来6个月内的增持计划作出说明。

新规要求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等于5%,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均达到或超过10%的,应当及时披露。

新规定还增加穿透披露要求,适用情形包括三种:在投资者因其成为5%以下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披露权益变动提示公告;因争夺控制权披露权益变动提示公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这三种适用情形下,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者除公募产品以外的资管产品时,投资者应当层层穿透披露权益结构,直至最终出资人,及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新规还要求投资者在权益变动等文件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与重组计划应当明确具体,披露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应当明确不实施上述计划的期限。

上证所指出,将强化综合监管,实施事中监管、刨根问底、分类监管的”三位一体”监管模式。继续坚持收购及权益变动类公告的即披即审,重点关注存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存在控制权争夺隐患、主营业务空壳化等情形的上市公司,集中问询收购资金来源、资产注入计划、是否有意于争夺控制权、一致行动人关系、增减持意向等投资者高度关注事项。

另外,上证所的公司监管部门已建立了与市场监察部门以及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常态化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将实施联动监管,把信息披露监管、市场交易监察和派出机构现场检查紧密地结合起来。股票交易,是收购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直接动因,做好相应的监管,更加需要统筹实施信息披露监管与二级市场监察,前后联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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