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中国存托凭证介绍以及发展演变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8-3-16 10:31     标题: 中国存托凭证介绍以及发展演变

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发展演变

  它是在美国存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ADR)的启发下而推出的一个金融创新品种。CDR最早是由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大量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强烈的内地融资需求的情况下提出来的,香港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都也作出了积极反应。而自2001年以来,理论界陷入了激烈的争论之中,对是否推行CDR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按照存托凭证的定义,只有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才能在国内发行CDR。 这样,H股、S股公司显然已经被排除。实际上这些公司早已通过增发A股开始其回归之旅,如广州药业、中新药业(600329,股吧)等。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国外公司通过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在A股市场上筹集的人民币也无法自由汇兑出境。因此可以想象,现阶段有可能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司, 必须在国内有投资项目,并拟将筹集资金完全投向国内项目。根据以上分析,显然以香港红筹股机会最大,如中国移动(香港)、中国联通(香港)等;其次是在内地业务较多的蓝筹股,如汇丰、长安、和黄、新世界(600628,股吧)等。

  从1993年起,中国企业陆续在纽约证交所上市,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美国上市格外引人注目,这个项目的融资总额高达35亿美元(57亿零500万新元),为当年世上最大的上市项目。

  中国人寿保险的股票就是以摩根大通创立的存托凭证形式提供给了美国投资者。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亚太区主管谢国良说,存托凭证是协助世各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效主流工具。

  据美联邦储备局数据,目前美国资本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美元,汇聚了全球金额最大的证券资本。中国企业通过存托凭证从美国市场融资已有10多年的历史,其中有中国电信股份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公司、中国联通股份公司、携程旅行网等数十家公司。

  在过去的10年中,中国企业通过这一革新性的融资产品,在纽交所、美国自动报价股市等上市,在国际资本市场取得的资本高达70亿美元。

  摩根大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中国区主管慈盈表示,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企业将继续在国际市场寻觅融资途径,获取资金以求发展。高新技术公司、国有企业等,将会选择存托凭证这一工具上市、融资。

  法律适用

  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要准确确定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性规范。它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应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从美国等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行为地法(lexlociactus),即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还是存托协议适用的准据法,都须以存托凭证发行地的法律为准。这是由于若放松对金融的管制,对一些国家而言就意味着金融秩序的紊乱,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各国都将存托凭证的运作规制在本国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相应减少了其他法律适用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在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属人法在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凸现其作用。这是一国为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中国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那么是否可以吸收借鉴外国经验,将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因素从而把属人法扩展到将来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方面呢?特别是当投资者遭受欺诈、误述等侵权损害时,适用受害人属人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欢迎光临 龙听期货论坛 (http://www.qhlt.cn/)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