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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龙听    时间: 2018-3-9 21:01     标题: 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上交所的征求意见稿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3月9日周五,沪深两家交易所分别发布退市办法征求意见稿。

周五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上交所通知)。

上交所通知称,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强化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8年4月9日前反馈至本所。

上交所通知中列出的《起草说明》指出: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贯彻从严监管的要求,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征求意见稿》立足于上市公司的违法事实是否影响其上市地位,明确了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范逻辑。《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本所上市委员会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诚信守法是发行人参与股票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而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其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流程设置、时限要求、决策机制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十条严格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予以了具体规定。一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由上市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标准,以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结合上市公司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情况,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二是明确了时限要求,《征求意见稿》就启动阶段、决定阶段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和交易所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或实施决定的期限,以及当事人的申请听证期限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三是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征求意见稿》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

9日稍晚些时候,深交所发布《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深交所通知)。

深交所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严厉打击和遏制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本所以从严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为原则,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判断标准、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切实担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的征求意见稿指出: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决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序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

前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为定期披露暂停上市风险 提示公告)期间为三十个交易日,暂停上市期间为六个月。

本所决定不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收到本所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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