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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期货CTA基金发展、法律法规及运作流程

亚洲期货CTA基金发展、法律法规及运作流程

一、日本期货CTA基金发展、法律法规及架构

  由于期货投资基金在1987年美国股市大跌期间所表现的高收益特征,期货投资基金日益受到金融界的重视和大众投资者的欢迎。日本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引入了期货投资基金,此后期货投资基金在日本获得了迅速发展。日本期货CTA基金始建于1987年,当时日本还没有《商品基金法》,最初是由一些投资者将私募的资金转移至美国,在巴拿马等一些避税天堂国家设立投资公司,并将资金委托给美国的投资顾问公司(CTA)在世界各地的期货市场进行专家理财,这是日本期货CTA基金的雏形。1989年,日本第一只期货基金正式成立,经过两年的发展,日本政府为了规范期货基金,于1991年颁布了商品基金法,逐步规范商品基金市场的秩序,经随后多年补充修正案的不断查漏补缺,最终于2000年12月由JCFA(Japan Commodities Fund Association)正式将多年来不断完善的日本商品基金法编印成册,成为指导和规范商品基金市场的行为准则,以使商品期货基金市场向着有序竞争的方向健康地发展。

  1.概况

  日本期货法规因标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依据。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法律主要是“商品投资事业法”(又称商品基金法)、“商品交易所法”;规范金融期货交易的法律主要是“证券交易法”和“金融期货交易法”。日本期货的主管机构因期货商品的性质不同而分属不同的主管机构监管,商品期货的主管机关是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金融期货的主管机关是金融厅。

  2.定义

  CPO,是指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向“商品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后,募集期货CTA基金并依商品投资契约运作基金及执行相关业务。其经主管机关许可资格条件相当严格,除最低实收资本额不得低于十亿日元外,还应符合具有从事多种商品期货基金业务经验等条件。

  3.期货CTA基金的分类

  日本期货CTA基金的分类,依参考标准的不同而有多种方式:

  (1)依投资标的区分:能源型、农产品(000061,股吧)型、贵金属型等。

  (2)依投资策略区分:保本型、积极运用型等。

  (3)依投资币别区分:美元计价型、日元计价型。

  4.基金最低募集单位的规模

  日本期货CTA基金最低募集单位的规模不等,主要以5千万和1亿日元为主。最初,日本期货基金的最低募集单位比较大,多为1亿日元以上。从1996年开始,在日本桥本政府开始实施放松金融管制、进行金融制度改革计划的大背景下,为了促进期货CTA基金的发展,日本政府从1996年开始逐步放松对期货投资基金的管制。首先,从1996年到1997年,日本政府先后4次放宽了对期货投资基金最低销售单位的限制,基金的最低销售单位从1996年以前的1亿日元先后降低到1996年的5000万日元和2000万日元,到1997年再进一步降到1000万日元和500万日元。从1998年6月开始,便完全取消了对基金最低销售单位的限制,基金募集者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要自由设计最低基金销售单位。目前,日本的商品期货基金多数以百万日元为发售单位,最低为10万日元。

  5.法律法规

  参照日本“商品投资事业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期货CTA基金的运作如违反“商品投资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第2条及商品投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主管机关可直接命令其整改或废止营业许可。

  6.日本期货CTA基金的信息揭露

  参照日本“商品投资事业法”第16条、第17条及第18条的规定,CPO/CTA等在客户开户前、开户时及开户后应给投资者相关书面文件,并落实信息揭露原则。

  开户前,应向顾客提供“商品投资合同”(含投资策略、投资标的、法律规定之投资比的比例限制、运作方式、分配方式、投资风险等)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关书面资料。

  开户时,应向顾客提供“商品投资合同”及主管机关规定的书面资料。该商品投资合同应包含如下事项:

  (1)商品投资内容相关事项。

  (2)投资收益分配等或信托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3)合同解除相关事项。

  (4)预定损害赔偿额(含违约金)相关事项。

  (5)商品投资受益权转让相关事项。

  (6)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应记载事项。

  开户后,应向客户提供下列报告或说明书:

  (1)年度财务报告。

  (2)每季度基金报告。

  (3)每月基金净值相关报告。

  日本期货CTA基金占所有期货市场投资资金的比例不高,并由政府调控它的权重,而且基金不能向金融机构融资,只能使用募集来的资金,因此与欧美的期货CTA基金动辄上亿乃至上百亿美元的规模比起来相对较小,即使是较大的期货CTA基金规模也不足1亿美元。据了解,日本商品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者以个体投资者为主,约占90%左右的交易份额,基金占7%至8%,剩余2%至3%为海外订单。

  二、新加坡期货CTA基金法律法规及其架构概况

  1.概述

  (1)相关规范

  在新加坡,期货基金是以集合投资的形式表现的,相关规范主要来自于证券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Trading Act)、集合投资计划法规(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及集合投资计划细则规范【Securities and Futures (Offers of Investments) (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Regulations 2005】。

  (2)监管机构

  规范期货交易的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负责制定证券期货法、集合投资计划法规及集合投资计划细则规范等;另一个为国际企业局(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Singapore Board),负责制定商品交易法。如果出现需要两个监管机构共同监管的问题时,由金融管理局和国际企业局共同讨论的方式来解决。

  2.期货基金经理

  在新加坡设立的集合投资计划,其经理人必须领有基金管理服务执照或依证券期货法第99条就基金管理豁免取得执照,并经金融管理局鉴定通过。

  3.投资标的

  按集合投资计划法规规定,期货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为金融及(或)商品衍生性契约的集合投资计划。

  4.期货CTA基金的募集和资金保管

  (1)募集可分为下列方式

  ①公开募集:应取得金融管理局准许并附有公开说明书。

  ②私募:无须取得金融管理局的准许,也不需要公开说明书,但必须在一年时间内对少于或等于50人募集,且不得采用广告方式公开募集,该要约除支付行政管理及专业服务费外,不得支付任何销售推广费用。

  ③对机构投资人募集:是指向银行、财务公司、保险、信托、政府、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无须取得金融管理局的认可,也不需要编制公开说明书。

  ④限制型集合投资计划:指向富裕阶层进行募集,且最小金额不低于20万新加坡元,不得采用广告,并就该要约除支付行政管理及专业服务费外,不支付任何销售推广费用,并必须以信息备忘录声明不对投资大众募集。证券期货法对富裕阶层人士的定义为净资产超过200万元及前一年收入不少于30万元的自然人和最近经会计师查核签证的资产负债表显示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受托机构及其它主管机关规定者。此类集合投资计划仍需经金融管理局的批准。

  ⑤小型募集:指在一年时间内募集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采用广告,并声明该募集系依证券期货法302(B)的规定,未经金融管理局核准或认可及无公开说明书。

  (2)保管

  证券期货法对经认可集合投资计划,没有规定必须设有保管人,当时对经批准成立的集合投资计划,则规定必须有保管人,以与经理人资产分离。

  5.投资标的及规范

  以交易期货为主的期货CTA基金可投资的品种包括:场内市场期货及选择权;与合法交易对手签订的OTC选择权、远期合约及交换合约;本地或外国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货币市场商品或债券;黄金及现金。

  集合投资计划法规规定基金投资前述第1项及第2项标的所产生的风险不得超过期货基金资产净值的20%,而相关风险的计算需考虑合约每日价格、期货市场的变动、结清部位所需时间、标的资产的目前价值、信用风险等因素,并且至少每日计算1次,且不得低于99%的置信区间,每一部位的持有期间假设不得低于1个月,以交易期货为主的集合投资计划投资选择权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此外,风险计算方法应该在公开说明书中披露,并由期货CTA基金中的风险管理专家或独立专家评估。

  此外,集合投资计划法规规定基金应有资产净值的20%作为最低流动准备金,除为基金赎回及短期借款需要目的外不得借款,即使借款其总额也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

  倘若有违反集合投资计划法规,金融管理局可考虑撤销、暂停集合投资计划,同时将驳回集合投资计划经理人(若为公司型,则为公司)申请新的基金。

  逾越借款及投资上限(非可控制因素)时,经理人自得知日起3日内通知主管机关。

  6.投资计划应向大众揭露的信息

  除公开募集应编制公开说明书外,集合投资计划还需要定时公开年报及半年报,以揭露已结清部位的获利或收益的变动情况、未平仓部位的未实现净利或收益变动情况、基金从事其它交易的损益总额及所有交易成本等事项。

   三、我国台湾期货CTA基金发展、法律法规及其运作流程

  我国台湾自1986年6月1日开始实行期货交易法后,市场体系建设已经日趋完善。目前,台湾期货市场保证金将近300亿元人民币。期货市场建制之初,除开放期货经纪商与期货自营商外,为了便利证券投资人参与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参考美国期货中介商(Introducing Broker)制度,开放由证券经纪商经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以转介交易功能,增加交易管道以便顺畅交易。此后,台湾期货交易所于1987年7月21日推出“台湾证券交易所股指期货”后,陆续推出金融保险类及台指小型期货合约,并于1990年12月24日推出台指选择权合约。由于期货交易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随着市场的发展,自1989年底起,为积极引导期货交易人从事理性的期货交易、提高各种机构资金及法人参与期货交易的意愿,改善期货市场结构,台湾开始开放期货经理事业,即期货CTA。台湾于1991年11月8日依据期货交易法规定发布“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及“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其后陆续发布期货经理事业接受委托交易资金的最低限额及委托交易资金总金额的最高倍数等规定,且于1992年7月10日核定“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至此,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的运作流程与规范大致完成。台湾第一个期货信托基金(即CPO)于2009年正式批准运行。

  1.台湾期货服务业的分类

  台湾对期货服务业采取一种特殊的划分方式予以区分,并采取限制专营方式。现在依据台湾《期货交易法》可分为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及期货交易辅助人四大类:

  (1)期货信托事业(CPO)

  募集期货信托基金发行受益凭证,并运用期货信托基金从事期货交易。

  (2)期货经理事业(CTA)

  从事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也可从事向非特定人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其与期货信托的区别在于:期货信托以发行受益凭证方式募集资金从事期货交易,而期货经理则不发行受益凭证,其采取类似信托业将信托基金以集合管理运用的观念和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3)期货顾问事业

  为接受委托,对期货交易有关事务提供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发行有关交易的出版物、举办有关期货交易的讲座。

  (4)期货交易辅助人(IB)

  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从事招揽、代理期货商接受交易人开户、接受交易人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

  2.我国台湾期货CTA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

  我国台湾的期货交易法第82条、第87条、第88条及其中第8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期货服务事业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制定。台湾证期会制定发布“期货经理事业设置标准”及“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并参考证券投资顾问和投资信托等管理办法,拟订“期货经理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操作办法”等自律规章,提升自律机能。

  3.期货CTA的运作流程

  依据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全权委托期货交易的主要当事人除期货交易人(委任人)及期货经理事业外,还包括保管机构。台湾证期会考虑若由期货经理事业同时负责全权委托交易资金的运用与保管比较容易发生舞弊行为,且不设置保管机构,而将所有委托资金全数存入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专户可能产生风险,因此就有关委任人的委托交易资金另设保管机构,于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25条第二项规定,由保管机构负责办理委任人期货交易账户的开户、保证金与权利金的缴纳、结算交割、帐务处理及其它有关事项。至于担任保管机构的资格条件,则于第26条第一项规定为经核准经营保管业务,并符合证期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级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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