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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因不是阻碍注册制改革的借口

外因不是阻碍注册制改革的借口

苏培科:注册制强推自然有风险,申请延迟也情有可原,但以外部重大风险为借口,那反而应加快市场改革优化的步伐,更不能因此而放缓。

2016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国务院在两年内调整股票发行核准制,实行注册制。鉴于此,2018年2月28日就成了A股市场最为瞩目的注册制改革最后到期日。但在2018年2月23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提出了延后两年的申请。

“雷声大雨点小”的A股市场注册制改革又被延后了两年,原因在刘士余看来还存在诸多的不成熟和外因风险。比如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交易者成熟度、发行主体与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大盘估值水平合理性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还有从外部环境看,欧美发达国家相关金融市场积累了一定泡沫和风险,已经有调整的征兆,给中国实施注册制改革时间窗口的选择带来不确定性。

但在我看来,实际上还是没有做好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外因只是借口,推行注册制需要司法追溯、赔偿机制、集体诉讼制度和退市机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册制也会不伦不类,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性,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我们显然没有做好准备。强推自然有不确定性风险,申请推后延迟也情有可原,但如果判断外部市场存在重大风险,那反而应该加快推进中国市场改革优化的步伐,更不能因此而懈怠和放缓。证监会之所以如此高调申请,并着重表述过去两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绩,寥寥几句带过延迟原因,无非是想表明注册制在过去两年没有完成并非证监会不作为。

其实,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功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等都应该是证监会理应做好的日常工作,只是这两年在严监管方面证监会确实较以往力度大一些,监管更严格一些,这也与目前的反腐大环境有关。资本市场中的“乌烟瘴气”、权贵交易自然不能再继续下去,当然这也与前些年中国股市监管不严、乱象丛生有关,但证监会的严监管没有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普遍认同,原因其实也很简单,一切不以投资者核心利益为目标的监管行为自然难以得到认同。比如前两年加速IPO、解决IPO“堰塞湖”等本想解决资本市场顽疾,但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从这两年的IPO企业质量来看,好上市公司并没有证监会宣讲的那么多,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说法就自然打了折扣,IPO快速变脸的数量比以前还多,再加上市场流动性相对匮乏,市场自然没有信心。如果市场继续这样萎靡下去,暂且不说外部市场有无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影响,任何风吹草动都会让A股市场出现重大波动。因此,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当务之急。

尤其在欧美市场风险才刚拉开序幕的情况下,让A股快速恢复吸引力,让市场流动性尽快平衡,监管策略尽快调整,加快市场基础制度改革,营造市场吸引力,将境外市场逃出来的避险资金吸引过来为我所用。对此,我在之前文章《A股别再跟着美股“拼跌”》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在我看来,恰恰这些外部因素反而要求我们加快注册制、完善退市制度、从司法途径有效解决投资者维权问题,而不是担心外部不确定性而放慢脚步。如果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走的太快放慢情有可原,但实际上是太慢了,过去的乱象和问题并非市场化改革所致,而是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问题,因此中国金融市场真正市场化的改革刻不容缓。

解决“IPO堰塞湖”、实现“即报即审”是这届证监会主席着力实现的目标之一,通过这两年加速IPO,目前的排队数量大幅减少,但如果仅仅通过加速IPO来解决“堰塞湖”问题,则会制造新的问题。比如过快速度发行会打破市场的供需平衡,会影响市场的信心,会制造新的限售股堰塞湖,对于市场短期和长期都是不利的。

解决了IPO排队数量、实现“即报即审”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实体经济走向资本市场是有利的。从过往的案例来看,有些企业从申报材料到最终上市周期甚至超过了3年,很多企业在核准上市的过程中业绩开始出现了下滑,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于是有些企业申请了半途中止的方式来做业绩和改善经营状况,然后等好转后再行恢复IPO进程。

现在这一状况正在改变,以往因发行人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而导致的中止审查将不复存在;以往因发行人变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而导致的中止审查也不得存在。这样会大幅提高IPO审核的节奏,杜绝发行人故意利用中止审查规则来调节、延缓上会的节奏。现在新的规矩出来后,他们只能顶着头皮冲关IPO,或者撤销IPO申请。当然,这些新规对解决“IPO堰塞湖”有一定的作用,但一定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不采取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和严刑峻法,则很难遏制问题企业的IPO冲动。

要想真正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彻底解决“IPO堰塞湖”,除了要对违规者和中介机构严刑峻法,提高二级市场的违规成本之外,及时修改法律法规,对非上市企业IPO前的虚假陈述和并购重组前的违规行为要纳入证券法惩处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的责任,改变“冲关制”特征,既可以缓解“IPO堰塞湖”和并购重组“堰塞湖”,也变相完善了注册制的基础条件,若再加上严监管常态化和真正的退市制度,注册制开通就不用那么纠结,注册制并非洪水猛兽,不能因为市场萎靡而迟滞不前,反而一些重大的制度改革就应该在熊市阶段完成,否则行情好的时候人们都会忽略基本面和政策信息。或许这应该是未来两年中国证监会的重点攻克的方向,不能等到两年后注册制再交一份延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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