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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场所全景观察(Ⅱ)-----期现结合衍生品发展之路

现货交易场所全景观察(Ⅱ)-----期现结合衍生品发展之路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详读过《现货交易场所全景观(Ⅰ)---衍生品发展荆棘之路》的行业朋友在向笔者咨询,下一步该如何走?如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合规?而不是简单的玩概念!如何才能不触犯刑事法律责任的红线?笔者有责任协助衍生品行业同仁共同披荆斩棘,故笔者决定以全景观察之视野与读者共同探究现期结合衍生品合法合规发展之路。

  目前就中国大陆地区期现(现期)结合交易场所而言,软硬件条件最为完备当属山东省的白名单项下十家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具体原因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1、《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

  该政策文件于2014年8月27日由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文件明确载明“创新交易模式。适应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在现有政策允许的交易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交易模式,努力提高市场效率。”

  该政策文件系上一轮清理整顿结束后应时颁布,时任山东省省长郭树清系该项工作的有力推动者,该文件首先提出了现期结合交易场所的概念,并要求衍生品的交易模式应当创新作出了指导性要求。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系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明确载明“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创新场外交易方式,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由此可见,山东省已将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明确确认为金融机构,相较其他省份的交易场所定性更为明确,从立法层面有效解决了现货(商品)交易场所的尴尬地位。现期结合的衍生品亦应归为金融衍生品的门类,该文件同样就交易方式提出了创新性的要求。

  3、针对各个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批复的指导性文件。

  二、交易场所的股东的实体背景对衍生品发展需求

  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股东通常由地方国企参控股及具有相应产业背景的实体企业共同设立运营,作为政策把控与市场需求的双保证。目前正式上线的为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调期合约衍生品模型,后期亦会有多家交易场所向省职能部门提出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衍生品模型。

  金融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 如果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金融又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和神经,如果金融业发展滞后,实体经济就会供血不足、通血不畅。要做好现阶段的金融衍生品工作,必须坚持金融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否则一切皆为空谈。

  三、现期金融衍生品的必备条件

  伴随着近期山东省现期交易场所研讨会的召开与推进,借鉴已有衍生品模型特征及多年的衍生品行业研究,笔者认为在设计衍生品模型及运维过程中应着重关注以下5个方面:

  1、现期金融衍生品参与各方的公平性、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2、现期金融衍生品交易制度的合法性、交易各方的接受度;

  3、现期金融衍生品模型与实体商品流转间的联动作用;

  4、现期交易场所各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5、第三方服务机构多方位切实协助与监督(如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等)。

  笔者认为以上5点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制度的有效落实不但能妥善解决现期衍生品模型的设计、运维等全方位痛点,还能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最后愿行业同仁坚守底线,共探金融衍生品融合发展之道!期待!

  笔者李温泉系 金商权衍生品研究机构创始人

  德衡律师集团金融衍生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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