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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外国银行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规定

新增外国银行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规定

银保监会就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11月28日,银保监会就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银保监会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条内容,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营人民币业务等作了规定。

  根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与治理架构,建立管理、业务、人员和信息等风险隔离机制,确保各自的机构名称、产品和对外营业场所有所区分,实行自主管理和自主经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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