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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表述被删除! 股份回购新政正式生效

“兜底”表述被删除! 股份回购新政正式生效

证监会等5部委推动的“股份回购新政”已于10月26日落地生效。

10月26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决定,并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同日晚宣布,将贯彻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依法规范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此次公司法修改,从9月初的征求意见稿,到形成草案,再到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和正式表决,落地实施,历时50多天。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修改股份回购政策是对的,不过,市场能否依规严格执行还有待时间考验。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草案在进入人大常委会表决前,删除了“兜底”性表述,明确了防止利益输送的条款。

删除兜底表述

根据全国人大网26日的另外一份公告,在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之前,“有些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比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股份回购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对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都有重大影响,应当慎重稳妥对待,法律对股份回购的情形及方式等规定要清晰、明确,不宜规定兜底条款或例外情形。

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删去第一款第(六)项中的“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二是删去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的表述,并不存在于征求意见稿中,应该是在形成草案时加入的表述。

新华社10月22日曾报道,受国务院委托,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为了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拟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明确防止利益输送条款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网26日公告,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三款中明确,上市公司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删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因配合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奖励、配合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等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这一内容不在征求意见稿中,应该是在形成草案时加入的内容。

“增加‘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表述,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执行回购时发生利益输送的情形,比如回购变成变相的大股东减持。”皮海洲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此外,皮海洲认为,相比原公司法中的相关回购规定,新回购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允许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债转股进行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把可转债转换为股份,如果是转化为新股,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股本,继而摊薄了股东的权益,而如果通过回购已发行股份的方式来配合债转股,就可以不增加股本,不摊薄股东权益,这是个好事。”皮海洲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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