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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尽快出台 资管新规执行细则

望尽快出台 资管新规执行细则

□王 勇

  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落地之后,银保监会5月4日又发布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下称《大额管理新规》)。日前,银保监会还拿出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关联交易新规》)。所有这些告诉我们,不仅金融业统一监管的新时代到来了,金融业穿透监管新时代也已开启。

  在市场竞争和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推动下,银信、银证、银保、证保等机构间的业务合作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经营跨度增大,比如商业银行经营就跨了信贷、货币、证券、外汇多个市场;证券公司日常业务已跨越了货币、证券和信托三个市场,而保险公司业务也跨越了货币、外汇和资本市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金融机构的大资管业务模式形成了技术支撑,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势头。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金融业,利用新商业模式和新技术更贴近金融消费者,经过大量收集数据、深刻理解需求、高效分析信息并作出预判,拥有了势不可挡的竞争优势。此外,人工智能为资管行业效能提升、成本下降、拓展新空间打开了全新视野。而新金融科技革命3.0的核心技术迅速扩张,会促使大资管更加复杂。对金融业的穿透监管制度必须尽快落地。

  资管新规正在重塑百万亿级的资管生态。从资金来源端看,资管新规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效强化了功能监管。而且,资管新规为下一步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监管规则、穿透底层资产业务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关于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产品应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转委托。

  《大额管理新规》对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非常及时,对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在交叉金融业务盛行的背景下,防范非同业客户、同业客户及交叉金融产品(各类资管产品、ABS产品)集中度风险,堵塞各类通道业务、监管套利,落实穿透监管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与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ABS)中,不能有效穿透的主要是公募债券基金、货币基金及部分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的消费贷ABS等产品。若以此为“匿名客户”的代表,那么从去年的数据来看,在17家披露基金与ABS规模的上市银行中,有12家的“匿名客户”额度不够用,面临着较大压缩压力。尽管《关联交易新规》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一旦正式推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诸如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乱象,以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等风险的监管一定会大大加强。

  随着上述监管新规陆续实施,执行层面将接受一系列严峻考验。比如,尽管过渡期延长将适当减缓对市场的冲击,但还有一些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需要严加防范,比如银行理财规模在保本理财被划出后将收缩,保本理财逐渐淡出后的缺位如何弥补;拆除杠杆结构和资金池结构的过程中,仍会有风险不断暴露和传递,非标融资渠道受限可能会加剧信用市场的分化等等。《大额管理新规》7月1日生效后,存续规模近30万亿银行理财将面临来自资管新规与《大额管理新规》的双重约束,即表外受资管新规的约束,表内则又受《大额管理新规》的约束,进而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还有,ABS市场和权益市场必定会受到震动,一些自身或主要关联方杠杆较高,对非标融资依赖较高的主体势必面临冲击。因而,为确保市场转型更加平稳,便于高效执行,有必要尽快出台资管新规的相关执行细则。

  从长远看,更加标准化、净值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关联交易新规》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挥重大作用。在金融机构越来越朝着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的大趋势下,央行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还将加强对金融科技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统一监管、穿透监管的水平及甄别,防范和化解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聚金资本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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