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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期货业对外开放正加速推进。证监会5月4日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期货品种国际化的同时出台《办法》,明确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将进一步扩大期货行业整体对外开放,加快高质量期货市场建设,为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

  《办法》共19条,主要包含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股东资质条件、规范间接持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规范文本语言、加强信息技术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持续经营5年以上的金融机构,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股东均应具备上述条件。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任用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

  在间接持股方面,《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同时,考虑到近半数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现状,以及未来期货公司境内上市后外资可通过 QFII、互联互通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况,《办法》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证监会在《办法》起草背景说明中表示,2017年中美元首北京会晤后,中方承诺允许外资控股期货公司。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有序引入境外优质金融机构投资我国期货公司,有利于提升我国期货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在原油、铁矿石等期货品种国际化的同时,给境外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增强我国期货市场价格影响力。”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中国农业大学金融学教授常清认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始终是国家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也要加速,为亚洲时区的发展中国家相关企业提供定价、风险管理等服务,使我国期货市场逐渐成为亚洲时区的定价中心。

  对于外资进入对我国期货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北京一家期货公司高管认为,近年来我国期货行业进入创新发展新阶段,传统业务市场份额相对稳定,创新业务在监管指导下摸索前行。从行业格局来看,外资进入短期会加剧行业人才竞争,对市场份额的影响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会显现。

  胡俞越认为,未来外资控股期货公司参与行业竞争,将提升整个期货行业的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当前,境内期货公司应找准定位,构筑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在日后更激烈的竞争中谋得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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