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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管均须实地履职

外资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管均须实地履职

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昨日,证监会就《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6月4日截止。《管理办法》细化了境外股东条件,拟规定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同时,要求机构所有高管均须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管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2017年中美元首北京会晤后,我方承诺允许外资控股期货公司。我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3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外资股比提升至控股,外资股东对期货公司经营影响程度将进一步加深,外资期货公司经营特点可能与内资期货公司分化,现行监管规定将出现不适应的状况。一是外资股东资质条件有待进一步细化。二是现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不一定适应外商控股期货公司经营特点。三是外商控股期货公司可能在信息系统部署、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方式、文本语言等方面带来新的监管问题。为更好实现期货业对外开放目标,有必要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规章。

  本次制定的《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

  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

  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境内实地履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高级管理人员总数的1/3。

  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外资办法》要求外商投资期货公司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报送监管部门的其他材料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同时,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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