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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落地 金融行业如何迎接“新格局”

资管新规落地 金融行业如何迎接“新格局”

编者按:2018年4月27日,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发布将近半年之际,资管新规正式落地。相比《征求意见》,正式发布的资管新规在过渡期、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净值化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对于银行、保险、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信托等资管机构来讲,如何在“准资管新规”时代迅速适应更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新的监管要求,是下一阶段夺取资管“高地”的重中之重。《证券日报》从各金融子行业入手,梳理资管新规将对各类型金融机构带来的影响,并尝试“求解”各机构在资管新时代的转型方略。

  资管新规将促银行理财优胜劣汰

  银行客户标准或重新调整

  ■本报记者 毛宇舟

  五一前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资管新规》)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内容相比,仍有多处进行了增减。中国银行(601988)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撰文指出,未来银行净值化的理财产品,在所面临的低风险客户群体大致不变的情况下,开发低风险的策略产品以取代刚性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有望成为银行资管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些未持有金融牌照的平台依托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其违法违规行为更多、隐蔽性更强。如果不对那些非持牌机构进行约束,而是允许它们继续非法违规经营,资管业务的乱象将得不到根治。

  奥维咨询大中华区金融业负责人盛海诺告诉本报记者,就智能投顾来说,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投顾市场,老百姓(603883)并不会为投资建议支付费用,但监管走在前面是必要的。

  合格投资者门槛增加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对于合格投资者,要求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其中,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内容。某股份制个金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资管新规中对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要求比银行高净值客户要高,私人银行客户的资产要求则高于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未来有可能银行对于客户的划分要重新调整。

  目前,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光大证券(601788)分析师张文朗认为,在2015年-2016年债券牛市的时期,确实有很多债券发行人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的案例,这需要银行加强对贷款、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但如何对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监管,《资管新规》执行或许有一些难度。

  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董希淼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资管新规》有助于推动资管产品和服务加快转型,引导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质,促进资管业务更加规范健康,从长远看将利好资管行业发展。尤其是,强调打破刚性兑付的相关安排,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必要性。但同时,这一系列监管要求的提出,对有关各方面带来不小的挑战,应充分利用近三年的过渡期,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

  普益标准认为,净值化转型将对银行的客群营销、系统支持、投资管理等产生较大影响,相对于大型银行,中小银行面临的转型压力更大。部分资产管理能力较差的机构将被迫退出银行理财市场,转向纯代销业务。

  天风证券认为,顺沿净值化管理、打破刚性兑付的思路,保本理财和一部分原先具有保本保收益预期的非保本理财在打破刚性兑付要求下将会逐步推出,随之而来的是银行打两个人和机构客户以及负债来源的潜在流失问题。

  智能投顾仍处于萌芽期

  随着银行资产子公司渐行渐近,也受益于金融科技的发展,智能投顾出现在人们眼前的频率越来越高。此次《资管新规》要求,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普益标准认为,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的夸大宣传或误导行为,或将成为未来资管产品销售层面的一大问题。这是监管所预见到的,并给予了禁止要求。

  盛海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顾市场在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市场,本质原因是投资者不愿意为投资建议付费,这与国外差距较大。目前所谓的智能投顾是帮助投资人进行资产的组合配置,而不是帮助你去选择投资的具体标的资产,不过监管的前瞻性,是应该肯定的。

  ■本报记者 李亦欣

  近日,《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其中多项举措将对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总结了《资管新规》将对信托行业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关于产品分类,这是《意见》中颇有“技术含量”的部分。《资管新规》在对资管产进行清晰分类后,既针对同类产品确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施以不同的监管要求,从而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结合的目标。二是将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大幅度提高。三是抑制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影子银行业务。四是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五是打破刚性兑付,这是《资管新规》最有冲击力的部分。《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资管产品进行净值化管理,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验;同时列举了认定为刚性兑付的各种行为,明确刚性兑付行为或者属于监管套利,或者属于违规经营,均需进行规范或纠正,并由监管部门或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同时鼓励投诉举报刚性兑付行为。六是降杠杆、除嵌套、去通道。七是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八是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不得根据金融机构类型设置市场准入障碍。此外,《资管新规》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并将智能投顾纳入规范的范围,反映了制定政策的务实态度和前瞻眼光。

  也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资管新规》中绝大多数提法是对现有监管要求的延续,只是更加明确严格。对信托行业来讲,其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的要求和去通道降杠杆的要求,将促使信托行业规模下降,减少风险隐藏。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数据,2017年末信托受托资产余额约26.3万亿元,其中被认为“通道”业务占比较高的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比约60%。可以预见的是,去通道下信托规模增速将放缓或萎缩。

  2011年起,监管层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监管逐步趋严,要求存量资金池中的“非标资产”只能自然到期,不得新增,逐步压缩资金池中非标投资占比。此后,监管机构又多次发文,对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陈赤认为,当务之急是,信托机构要运用好过渡期的安排,化压力为动力,尽快改善资产质量、优化产品设计、升级产品模式。一是加快风险项目的处置,力争在过渡期内消化历史包袱,从而轻装上阵,迎接新的挑战。二是走基金化的道路,避免单一项目带来的过度集中风险。三是在处理风险项目时,探索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尝试不全额兑付预期收益、仅兑付本金不兑付预期收益以及不全额兑付本金等技术路线,逐步打破发生风险时本息全部刚性兑付的陈规。

  ■本报记者 苏向杲

  2018年4月27日,“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15万亿元险资管理也将直面新资管时代。

  从对保险业的影响来看,券商研究员及保险资管人士认为,在投资端,虽然《资管新规》降低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门槛,但整体上对投资端影响有限;在产品端,《资管新规》推动了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对于占比较高的储蓄型保险产品(即年金保险),定价利率的设定对于这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大。

  对险资投资端影响有限

  《资管新规》基本延续了此前的险资“严监管”相关规定,券商研究员认为,其对险资投资端影响有限。

  具体来看,《资管新规》主要规范了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也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其中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遵从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下称《试点》)等管理规定。

  从目前险资的大类投资来看,截至今年2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近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1.91万亿元,占比12.72%;债券5.24万亿元,占比34.94%;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93万亿元,占比12.85%;其他投资5.92万亿元,占比39.49%。

  从对险资投资端的影响来看,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认为,“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中,固定收益类品种的占比较高,债券占比35%;其他投资占比近40%,《资管新规》的发布将对保险资产端形成影响。但受制于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对于投资非标产品的比例有上限要求。此外,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也将对占比超过35%的债券投资头寸估值产生影响,短期内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波动,但考虑到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多以持有至到期为目标,影响有限。”

  在资管产品方面,此次《资管新规》与2016年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多数条款一致,包括限制多层嵌套、公募分级、资金池、转委托等。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认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受严监管,《资管新规》对其影响也有限。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新规》降低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门槛。在此前《试点》规定中,明确可以向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但门槛设在100万元起,本次新规规定固收类产品门槛为30万元,混合类为40万元,权益、商品和金融衍生品为100万元。门槛的降低有助于扩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可销售对象,将资产管理产品放在同一市场中参与平等竞争。

  年金等储蓄型产品受影响大

  尽管《资管新规》对投资端的影响大不,但对产品端影响颇大。

  此次《资管新规》的主题包括“去杠杆”、“净值化”、“去嵌套”等,引导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型品种转向净值化路线,庞大体量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的结束,将彻底颠覆财富管理产品的表现方式,保险产品虽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但却是与广大百姓的财富管理息息相关的财富管理产品。

  “保险公司在设计保单时,需要参考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期望水平,生命表和死亡率,给付方式,经营情况等重要因素依据审慎原则确认保单定价利率。特别是对于占比较高的储蓄型保险产品(即年金保险),定价利率的设定对于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巨大。”华宝证券研报认为。

  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监管一直推动保险定价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是,由于银行理财产品长期保持刚性兑付的利率水平,市场真实利率未能充分反映,而为了能够提供更具有吸引力的保险产品,在财富管理市场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保险公司也都纷纷采用了“刚兑”的方式进行兑付,2016年万能险也一度采用7%以上的高结算利率吸引投资者,增加了保险资金的负债成本,加剧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华宝证券研究团队认为,从市场环境来看,《资管新规》的发布一定程度推动了保单利率市场化进程,考虑到保险合同属于表内资产,将对提升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除年金等产品受影响较大之外,新规明确养老金产品不受新规影响。资管《新规》提到,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则发行过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于资管新规规范。

  保本基金加速转型

  ■本报见习记者 王明山

  五一假期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资管新规》正式对外发布,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此次《资管新规》正式稿的发布,开启了大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的新时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将直面资管新规带来的变化。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分析表示,《资管新规》从全部资产管理产品的高度对其中的公募基金产品做了进一步规范要求。

  《资管新规》有如下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讲,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产品投资范围与比例、投资品种与风险特征明确的基金均不存在问题,但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尤其是对不同类型投资比例在“0-95%”的灵活配置型基金来说,需要进一步规范。

  胡立峰进一步表示,按照基金一季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数据,拥有数据统计的2232只混合型基金中,有1174只混合基金需要整改,占比超过半数。其中,有852只混合基金需要把股票仓位比例下降到80%以下,另外322只混合基金需要把债券仓位下降到80%以下。

  另外,《资管新规》明确禁止公募基金推出分级基金与保本基金。实际上,早在2016年三季度末,监管部门就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推出避险基金指引,推动保本基金转型,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保本基金剩余近1461亿元,规模减少了近六成;分级基金的规模也大幅下降,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存量分级基金中的分级B合计资产净值已降低到300亿元以下。在资管新规的新要求下,预计会进一步推动保本基金的到期转型。

  证券业对外开放

  五大变化值得关注

  ■本报见习记者 王思文

  经历了风风雨雨15年发展,合资券商即将开启新征程。

  上周六,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业对外开放时隔6年之后,最终有了实质性进展。自《办法》发布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事实上,合资券商的改革从去年年底就已开始受到证券业的广泛关注,证监会曾于今年3月9日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该《征求意见》与4月29日公布的《办法》的条款相比较,梳理了两者间的五大变化之处。

  最受关注的变化当属《办法》中删除了《征求意见》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规定。

  二是,在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所符合的条件方面:《办法》中删除了《征求意见》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这一规定。

  删除的《征求意见》规定还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相关上市证券公司股份因停牌、处于锁定期暂无法转让的,应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规范整改”。

  此外,《办法》将《征求意见》中提到的“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规定改为“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最后,《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新规。

  从五大变化不难看出,为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和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对于券商业务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突破性更大了。

  对于新规为本土券商带来的变化,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认为,外资持股限制和经营范围的开放对中小券商冲击相对较大,而对龙头券商影响有限。

  中国银河(601881)国际研究部主管王志文表示,短期内对国内证券公司实际影响有限。他认为,首先,对于经纪业务来说,国内业者在营业部网络和互联网平台方面有明显优势。鉴于这些发展涉及巨额费用,外资券商在短期内要赶上并不容易。许多合资证券公司目前都专注于投行业务。然而,根据过去几年香港市场的经验,外资券商一直在流失市场份额予中资投行。前者在内地或会面临相似情况。

  尽管如此,在财富管理和机构经纪业务方面,外资券商或因有更多较领先的产品而有突破的空间。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际优秀的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加入到我国证券行业之中,外资与我国金融机构能否寻求最合理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途径与道路,值得市场探讨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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